广东,一女子打车,18公里司机竟要281元,女子这才意识到自己坐了黑车,不愿给钱,不料,司机对她吹胡子瞪眼:你没系安全带,连累我被罚300,扣3分,这钱也得你出,一共581元。女子一看自己身处密闭空间,不给下不了车很危险,就决定不吃眼前亏,她付了钱随后报了警,结果出乎意料。
蔡女士走出高铁站,一群司机一窝蜂的围了上来拉生意,吓得她不觉后腿了几步,这一天是2月21号下午2点多。
别看蔡女士是个大学生,涉世不深,还是有防人之心的。
她觉得这些上杆子拉生意的司机,大多数都是不正规的,怕自己掉进消费陷阱里,还是决定网上叫网约车。
可她的网约单没人接,她又着急赶去学校,只能退出小程序,决定现场找一个看着靠谱的司机。
反正高铁站离她的学校,也就18公里,她知道正常的打车价,别想忽悠她。
这时,一个很会察言观色的拉客仔,看出蔡女士有打车的意思,赶紧不失时机的凑过来,问她去哪儿?
蔡女士看这个拉客仔面善,就跟着他走了,拉客仔把蔡女士带到一辆车旁,交给了一个司机。
蔡女士犹犹豫豫上了车,充满了戒备,这个叫劳某某的司机,阅人无数,早就看透了蔡女士的心思,怕她不坐自己的车,赶紧对蔡女士说:“你放心坐啦,我是正规车。”
司机没说是打表呢,还是一口价,她就问劳某某咋收费?
劳某某说一公里9.6元一公里,随后又补充了一句,这是起步价。
蔡女士在心里盘算了一下,应该到她学校,百八十就够了,反正自己也坐上车了,就那么着吧。
路上,劳某某不专心开车,竟然又调出手机的计费的页面给蔡女士看,告诉上面标注的12元,是他们的起步价。
这才多大会功夫呀,计步价就从9.6变成了12元,把蔡女士都搞糊涂了,但她已经坐上车了,觉得多也多不到哪里去,这次就这么着了,大不了以后不坐这样的车了。
半小时后,她到了学校的东南门,劳某某举着手机计费器,让蔡女士支付281元。
蔡女士听了吓一跳,这跟她心里算出的价位,差的不是一星半点,她终于意识到,她怕打到黑车,最终还是被坑了。
她质问劳某某咋这么贵,18公里,又不是180公里,这车费是怎么算出来的?她以前打车就没花过这个价,而且,计费器上除了钱数,其他数据啥都没有,她花钱也得花个明明白白吧?
劳某某并不给蔡女士做过多解释,就是对蔡女士吹胡子瞪眼,说他安全把她送到地方,她就应该给钱,那架势,不给钱别想下车。
蔡女士后悔自己没多等一会网约车,而选择坐上了劳某某的车,她心一横,心想算了,吃亏上当就这一次,于是她付了281。
正在她准备下车时,突然被劳某某叫住了,让她再支付300元,蔡女士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
劳某某双眼一瞪,给蔡女士出示了因为她没系安全带,他的车被罚款300,扣3分的短信,说这300元必须蔡女士出。
蔡女士顿时傻眼了,她虽然怀疑短信是假的,但上面确实写着时间和地点,又不像假的。
但蔡女士说啥都不想付这笔钱,她坐在后座,又不是副驾驶,应该不会被抓拍到吧,她以前打车坐后排就没出现过这种情况。
一看蔡女士不付钱,劳某某双眼一瞪,凶神恶煞,吓得蔡女士一激灵,这密闭空间,她不付钱也下不了车,万一把劳某某惹怒了,自己凶多吉少。
于是,蔡女士硬着头皮又付了300罚款,下了车就选择了报警。
那么,法律上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民法典》第15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司机劳某某在收费上存在欺为,通过不明确的计价方式和虚假的计费器,导致蔡女士支付了远高于正常价格的车费。
此外,劳某某还以胁迫手段,威胁蔡女士不付钱别想下车,要求蔡女士支付额外的300元罚款,这同样构成欺诈和胁迫。
因此,蔡女士与劳某某之间的运输合同部分,特别是关于额外费用的部分,可以视为无效。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1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劳某某以蔡女士未系安全带为由,要求其承担罚款,这存在两个问题。首先,劳某某作为司机,有责任提醒乘客系安全带,若没提醒,则罚款应由司机自行承担。
其次,即使蔡女士没系安全带,罚款也应由交通管理部门直接对司机进行,而非由乘客承担。
因此,劳某某要求蔡女士支付300元罚款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6条规定: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劳某某通过威胁和胁迫手段,强迫蔡女士支付高额车费和额外的罚款,这构成了强买强卖和强迫接受服务的行为。
劳某某应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包括拘留和罚款。
目前,交通执法部门已经对劳某某涉嫌道路客运违章行为,予以立案处理。
信源:红星新闻2025-2-24
用户68xxx67
去抢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