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州,一男子携带价值21万元的440余条香烟开车外出办事,岂料,在路途中,却遭到民警设岗检查,民警怀疑男子车上的香烟是假烟,便又通知了烟草局前来处置,烟草局遂以男子无证运输香烟为由,对香烟进行了没收处理。事后,男子不服,称香烟是妻子为了防窃放在车上的,自己对这个情况并不知晓,随即其一纸诉状将烟草局给告上了法院,对此,法院这样判了!(来源:苏州中院)
陈先生和妻子在当地经营着一家烟酒店。
夫妻俩一直秉持诚信经营的理念,多年来店里从未卖过一件假货,也因此在周边积攒了不少好口碑。
此前,烟酒店曾遭遇小偷光顾,一些价格不菲的烟酒被盗,自那以后,为了加强防盗,他们便养成了将部分贵重烟酒物品存放在车尾箱的习惯。 事发前一天,陈先生的妻子花费了整整21万元,从正规渠道精心采购了445条苏烟。
像往常一样,她将烟先是放进了自家车尾箱保管,等待稍后处置。
不巧的是,当时突然有急事缠身,她匆匆忙忙地将烟放好后,竟忘了告知陈先生这件事。 第二天,陈先生因临时有急事外出,他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载着这445条香烟向前行驶。
路途中,陈先生遇上了临时设岗查车的民警。
民警在检查过程中,便发现陈先生车尾箱存放着的这445条香烟。
在鱼龙混杂的市场环境下,这么多来历不明的香烟,让民警不禁怀疑这是假烟。
为了尽快查明真相,民警迅速通知了烟草局工作人员前来协助处置。 陈先生站在车旁,满脸疑惑与焦虑,他猜到了香烟肯定是妻子放进去的,但妻子没提前告知自己,这下麻烦就大了。
烟草局工作人员赶到后,迅速对这些香烟展开鉴定。
经鉴定,这些苏烟均为真品。
可还没等陈先生彻底放下心来,烟草局工作人员又发现了新问题——陈先生没有运输许可证。
随后,烟草局根据相关规定,认定陈先生系无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当场作出了没收这批香烟的处理决定。 陈先生经营香烟多年,他深知无证运输香烟的法律后果有多么严重。
但事实上是,他并不是故意去无证运输香烟,甚至连香烟在尾箱的情况也不知晓。
如果香烟就这样被没收掉,无疑对他们夫妻二人来说是一笔巨大的损失。
陈先生感到非常委屈,他不服烟草局的处罚,遂决定起诉法院请求撤销处罚从而拿回这批香烟。
陈先生认为,他主观上没有无证运输香烟的故意,实际上对妻子在车尾箱放香烟的情况并不知晓,如果他知晓,自己也不会往枪口上撞,带着香烟出行了。
此外,陈先生还提供了公安机关的立案回执,以证明自己曾经被偷盗过烟酒物品,进而才出此下策,将香烟放在车尾箱处。
陈先生的理由会被认可吗?
在客观上,陈先生无证运输香烟系不争的事实。
那么其主观上到底是故意还是过失就是本案争议的关键,如果能证明陈先生并非故意运输这批香烟并以此进行牟利,那么陈先生还是有机会能拿回香烟的。
但事实上是,陈先生和妻子为防窃这样做多次,证明陈先生对这样大批量的香烟放在尾箱而不知情,无疑难度很大。
根据《烟草专卖法》第21条规定,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
简而言之,无论是己运还是他运,没有准运证的,一律非法。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29条规定,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本案中,陈先生在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私自运输香烟,其行为确实构成了无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陈先生运输的445条苏烟价值21万,也符合上述条款被没收的情形。
尽管在事实上,这些香烟是从正规渠道购入且为真品,陈先生也并非故意逃避监管,但缺少准运证这一关键证件,陈先生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对车内烟草不知情,其运输香烟的行为就违反了烟草专卖相关法规。
据此,烟草局依法对陈先生作出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法院最终驳回了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陈先生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有人说,陈先生也实在是不走运气,就因事先和妻子没沟通好,就损失20多万,得卖多少烟才能赚回来啊?
也有人持不同的意见,既然陈先生和妻子为防盗在车尾箱存烟,他本人深知无证运烟的规定,在出门时就没想过检查一下吗?实在不符合常理!
对此,你怎么看呢?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
zcicbc
在路上小车也查吗?
大田
幸好我车上就几条
风吹树叶狂
这证那证的,造假的一样活的滋润,不然区域性的小店哪来的假烟?
纳兰名慧
不用买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