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已婚男培训时认识了一女子,男子谎称自己单身,随后和女子谈起了恋爱,女子两

重瓦下庆 2025-03-10 08:38:45

北京,一已婚男培训时认识了一女子,男子谎称自己单身,随后和女子谈起了恋爱,女子两次人流后发现男子已婚,于是便提出了分手,分手时,男子要补偿给女子300万,结果因未履行被女子告上了法院。

男子胡某在一次培训会时,认识了比自己年轻好多的女子周某,胡某便以一名成功人士接近了周某,并谎称自己的单身,就这样,很快就赢得了周某的芳心。

于是,两人谈起了恋爱,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周某两次怀孕,但是男子胡某总是以各种理由不要孩子,这引起了周某的怀疑。

最后,周某得知,胡某已经结了婚,而且还有了孩子,于是,两人签订了分手协议,协议中约定,因为胡某的欺骗以及对女方周某造成的精神损失与身体伤害,胡某自愿给予300万元的经济赔偿,并于5年内结清,此外每个月给予2万元的生活费。

然而,该协议签订后,胡某未按该协议履行。周某随即将胡某告上了法院,不过,周某并未要求胡某按照协议内容赔偿,而是以胡某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精神为由,要求胡某赔偿50万。

胡某并不同意赔偿,胡某称,周某是为了自己的利益主动做了手术,而且也不是自己要求胡某做手术的。

更何况,两人在同居的时候,周某某就和其他男性保持暧昧,不排除是与其他男性发生关系而怀的孕,所以孩子是不是自己的也不可知。

两人在恋爱期间,自己也是一直在付出,不仅给周某花了60万,而且还贷了15万给胡某消费。

对于300万的补偿,是因为周某吵着要跳楼,自己为了劝解对方,不情愿的情况下,才写的协议。

所以,胡某希望法院能够驳回对方的诉求。

首先,胡某主张协议是在周某以跳楼相逼的情况下签订,若要以此撤销协议,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胡某需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周某存在胁迫行为,比如当时的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如果无法提供有力证据,那么他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但问题是,周某并未起诉这份补偿协议,而是要求胡某赔偿精神损失50万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显然,胡某的欺骗行为给周某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周某以此为由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有一定的法律依据。但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法院会综合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所造成的后果以及侵权人的经济能力等因素来确定。

最终,法院认为,胡某在已婚生子的情形下,隐瞒上述事实与周某建立恋爱关系且同居,周某在此期间的半年内两次流产,给周某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周某据此提出要求胡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具有法律依据,因此,法院要求胡某赔偿对方20万。

判决后,胡某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最终维持了原判。

最后,这起案件警示我们,在情感生活中,不仅要坚守道德底线,更要明白自己的行为可能引发的法律后果。任何试图通过欺骗来满足私欲的行为,最终都可能要付出沉重的代价。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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