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老潘花费10860元在一家烟酒门市购买了一箱五粮液,一箱青花郎,10箱中华香烟,次日以所购烟酒为假为由,将烟酒门市起诉到法院,请求10倍赔偿186000元,法院这样判决。(来源: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3.15前夕,老潘来到一家门市,看到该门市出售的烟酒比其他地方便宜一些,就进店查看,在得到烟酒门市肯定的情况下,就花费10860元,购买了一箱五粮液,一箱青花郎,10箱中华香烟。
为了放心起见,老潘特别让工作人员开了收据,收据上载明所购商品种类,数量、价格以及生产日期。
次日,老潘就来到该烟酒门市,告知老板,其出售的烟酒属于假的,要求3倍赔偿,老潘的行为自然遭到烟酒门市的拒绝。
随后,老潘到市场监管部门反映投诉,而烟酒门市老板为了逃避责任,则注销掉公司营业执照,并将门市转让给沈某。
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双方调解,老潘坚持要求10倍赔偿,而烟酒门市则坚称老潘系职业打假人,此次属于“掉包打假”,同意退货,但拒绝任何赔偿。
双方调解未果后,老潘又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双方买卖合同,烟酒门市给予10倍赔偿。
为此,老潘申请对所购五粮液及青花郎进行鉴定,两家公司分别提供了辨认(鉴定)证明书,其结论指出:案涉的五粮液和青花郎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同时,两家公司指出涉案白酒未见拆箱痕迹,换句话说,烟酒门市称老潘“掉包打假”是不存在的。
虽然如此,烟酒门市称老潘系职业打假人,不属于普通消费者,理由是老潘在过去几年里,先后多次提起类似诉讼,索赔金额高到500多万元。
而老潘则拿出相关司法解释,指出对于食品药品,生产者和销售者不得以买家知假买假进行抗辩。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首先,本案涉案产品经厂家鉴定,系假冒注册商标的预包装食品,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且影响食品安全,应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其次,烟酒门市辩称老潘属于“掉包打假”,但并没有提供相应证件,且老潘购买白酒次日就进行索赔,短时间内掉包可能性不大,且难度很大。
不过,经过调查,老潘在三年级先后提起40多起类似诉讼案件,索赔金额高到500多万元,其通过反复购买、不断投诉、多次诉讼索赔的行为完全超出了普通消费者正常的投诉举报行为范畴,可以确认其职业打假人身份。
第三、虽然如此,因为烟酒门市出售的白酒属于假冒商品,因此,老潘要求退货的诉求可以得到法院支持。关于10倍赔偿,由于老潘所购白酒属于高档白酒,且超出正常消费索赔范畴,因此,法院仅支持2瓶的10倍赔偿,即18100元。
事后,老潘和烟酒门市均不服,提起上诉,但被二审法院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