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口,一水产摊缺斤短两,被没收违法所得696.4元,罚款30万元,责令停产停

闻花听叶 2025-03-13 11:40:53

海南海口,一水产摊缺斤短两,被没收违法所得696.4元,罚款30万元,责令停产停业6个月。对此,有网友表示罚的好!但是也有不少网友表示,获利不到700元,却罚款30万元,过了!(来源:南海网) 《行政处罚法》第5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行政执法的目的不只在于处罚,还在于教育。小过重罚既违背人之常情,也有损社会公平正义。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违法所得不到700元,却罚了30万元是否适当,属不属于小过重罚? 涉事的这家水产商家系陈国恩水产,笔者查了一下,其名字又叫阿欢海鲜,系去年9月份向他人出售31.4kg的海鲜少了4.82kg而被揪出来使用了“鬼秤”进而被处罚。 乍一看,违法所得不到700元,却被罚了30万元,确实有点小过重罚的意思。 但其实不然。 一方面来说,该事登上了热搜,给当地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另外,老板娘在采访时,还表示自己所使用的“鬼秤”是网上买的,已经用了10来年了。也就是这次虽然非法所得不到700元,但是十年来累积的数额可想而知。 《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第8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海鲜、水果、旅游特产及其他商品时,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将包装物重量作为商品重量或者以作弊的方式称量商品,短斤缺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经营者处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处不少于3个月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当地市监局顶格处理涉事水产单位于情于理于法都说得过去,也彰显了打击商家欺诈、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决心! 还应当注意的是,“缺斤短两”不只是面临行政处罚!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据悉事发后,涉事水产商家还退赔了本次受害的消费者姚某18000元。 最后,本案也再次给广大经营者提了个醒!牢记诚信为本! 也提醒广大朋友们,在遇到类似的事情时,一定要保留好消费凭据,及时拿起法律武器,不仅是为己也是为人!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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