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州,59岁男子开着无牌照电动三轮送快递,被一小客车追尾,冲到对面车道,恰巧越野客车经过,又被撞上,男子被碾压而过,不幸身亡,男子没有驾驶证被认定次责,家属认为快递公司给男子配无牌照的车,还没让他考驾驶证,应该赔偿,法院认为,应该按工伤赔偿,这样判了!
2024年2月4号那天,下午6点左右,59岁的孟某开着电动三轮车,像往常一样送忙着快递。
可谁也没想到,突然,从后面窜出来一辆小客车“砰”的地一下,直接撞上孟某的电动三轮车,剧烈的撞击,导致三轮车突然失控,竟冲进了对面的车道。
更糟糕的是,好巧不巧,这时候刚好有一辆小型越野客车开过来,三轮车又跟越野客车撞上了。
孟某在被这一连串的撞击下,给甩了出去,重重摔到地上,还没等他爬起来,那辆越野客车从他身上碾压了过去,他就这样失去了生命。
交警大队调查后认定,孟某没有驾驶证,还开着无牌照电动三轮车,要承担这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孟某都快60岁了,为了生活忙忙碌碌,赚点钱,却遭遇了这场飞来横祸,他的家属得知他去世的消息更是悲痛欲绝。
原来,59岁的孟某是安徽六安人,十多年前,他和家人一起来到常州安家。
2017年年底,孟某想做点力所能及的赚点收入,于是,他找了一份送快递的工作。
随后,孟某和某速递分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后来,被安排到某分公司送快递。
孟某在某分公司工作时,单位给他配了一辆电动三轮车,不过这辆车没有上牌照,当然,孟某也没有驾驶证。
就这样,孟某开始开着这辆无牌照电动三轮车,起早贪黑,风里来雨里去到处送快递,虽然忙碌,倒也乐在其中。
当孟某出了事之后,他的妻子李女士和其子女无法接受这突如其来的噩耗。
李女士认为,某速递分公司以及某分析,压根就没有给他们的员工配有牌照的车,就别说要求员工考个驾驶证了,所以,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此案中,某速递分公司给孟某配备了一辆无牌照的电动三轮车,这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因此,公司在车辆管理方面存在过错,这也可能是导致孟某在交通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的原因之一。
到了2024年6月,这场事故到底该谁负责,李女士和子女们一合计,干脆把撞人的小客车车主,车主投保的保险公司,还有某分公司,某速递分公司告上法院。
一审判决,小客车的保险公司赔偿孟某家属李女士等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995521元。
李女士认为,某速递分公司应该为员工配备合法车辆,并告知员工需要考驾驶证,但是,公司并未履行此义务,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通常来说,孟某家属在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仍然可以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因为工伤赔偿和交通事故赔偿属于不同法律关系,两者赔偿可兼得,但是要注意,医疗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如果从交通事故中获得,则不能重复主张。
因此,李女士以某速递分公司以及某分公司提供不合规车辆,导致孟某出了交通事故存在过错为由,要求赔偿人身保险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孟某是在工作期间出了车祸,他所受的伤害应为工伤,应按照工伤条例处理,家属的赔偿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一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此案中,孟某在送快递途中,也就是他在工作时间,送快递的时候遭遇了车祸,完全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孟某和某速递分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该公司没有给孟某交工伤保险。
所以,某速递分公司应该向孟某家属李女士等赔偿其死亡产生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但李女士认为,孟某虽然是和某速递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可实际上孟某在某分公司送快递,存在用工关系。
因此,李女士要求某分公司也应该承连带担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某速递分公司支付李女士丧葬补助金51678元;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036420元;
另支付李女士亲属抚慰金52000元,从2025年4月1日,每月月底支付4000元。
一审判决后,李女士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后,孟某家属将获得110余万元的赔偿,李女士说她不会上诉了,想快点拿到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