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淮南,男生参加校篮球兴趣班时,被同学撞断锁骨,花费医疗费两千余元,男生家长以学校监管不力为由索赔五万元。学校拒绝赔偿,男生家长一怒之下将学校起诉了。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赵阳(化名)是某知名私立中学的一名初二学生,他热爱篮球,得知学校开展了各种兴趣班,就毫不犹豫地报了校篮球。
事发这天篮球课时,体育老师将学生分成两队打比赛。为了赢得比赛赵阳注意力高度集中,眼睛一直注视着篮球的走向,意外就在这一刻发生了。
王磊(化名)上篮时,跳起下落的过程中,左肘无意中撞到了赵阳的右锁骨。赵阳顿时感到一阵剧痛,捂着肩膀倒在了地上。
体育老师见状,立刻安排学生陪同赵阳前往医务室,并通知了班主任。
经过检查,赵阳被诊断为右锁骨骨折,需要进行治疗,医疗费花去了2773.72元。赵阳的父母看到儿子受了这么大罪心疼不已,觉得这件事学校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随后,赵阳的伤情经过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显示,赵阳右锁骨干骨折,右肩关节部分功能丧失,但未构成伤残。建议其护理期为七十五日,营养期为一百零五日。
赵阳的父母拿着鉴定报告,找到了学校,他们认为,学校在管理上存在疏忽,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赵阳在上课时受伤,并要求学校赔偿五万元。
但校方认为这是一起偶发事件,学校没有责任,也拒绝赔偿。
于是,赵阳的家人将学校、王磊以及保险公司一起起诉到了法院。
庭审时,赵阳的家人提出,赵阳刚十五周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在加入篮球班前,校方并未告知打篮球存在的风险,事后也未提供已尽到管理义务或者减轻、免除责任的证据。
篮球兴趣班是学校开设的,校方未尽到管理责任和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王磊在此事中虽非故意,但给赵阳身体造成了伤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王磊是未成年人,其父母应该代替他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曾经给学生们投保了校园平安责任险,并且在保险合同期内,赔偿责任应由该公司承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校园伤害案件的侵权责任认定,不能仅因事故发生在校园即认定学校一定负有责任,应当根据学校是否存在过错加以判定是否承担责任,以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为重要标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篮球作为一种体育竞技项目,具有一定的风险。案发时赵阳已满十四周岁,虽然他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这个年龄段的孩子对打篮球的危险性和自身能力已经具备足够的判断能力。
学校开展文体兴趣活动并无不当,但应当综合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并严格执行,特别是对文体活动可能发生的人身伤害风险的处置措施。
赵阳在篮球课上受伤,授课老师仅安排学生陪同就医、通知班主任,没有及时向校方汇报处置,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有失学校的安全保护职责。因此,学校对赵阳的损害后果应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校方投保了校方责任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所以由保险公司按照校方应当承担的30%赔偿责任对赵阳的损失予以赔付。
此外,篮球比赛过程中,球员之间的身体接触是免除不掉的。赵阳的家属没有证据能够证明王磊在此事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要求王磊家属赔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判保险公司支付给赵阳各种赔偿共计一万两千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