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女子将手机落在了网约车上,发现下车1分钟后手机就关机了。女子赶紧联系到了网约车司机,司机却失口否认捡到了手机。女子只能报警,司机很配合警方调查。随后,在定位信息上发现了疑点。 3月9日下午2时18分,张女士通过APP平台叫了一辆网约车,准备前往瓯海区郭溪街道。 一路行程顺利,在2时50分钟的时候,张女士到达目的地后,下了车才突然反应过来,自己的手机落在车上了,但网约车已经走远,她已经追不上了。 5分钟后,张女士赶紧向人借手机,拨打自己的号码。 她在心里祈祷司机能尽快接听电话,把她的手机收回来,结果却发现手机已经关机。 她清楚记得手机电量充足,绝不可能这么快自动关机,肯定是被人为关机了,张女士有了不好的预感。 丢的这部vivo手机,是张女士2年前花5500元购买的,手机倒是不值多少钱了,但是,里面手机里面存储大量的照片和个人资料,对她来是十分重要。 张女立即报了警,并联了网约车平台客服。 在客服的帮助下,终于找到了司机郑师傅的联系号码,张女士提到嗓子眼的心终于松了一口气。 不曾想,当她联系郑师傅以后,郑师傅称在车里仔细找过,没看到她的手机,张女士大失所望。 张女士只能把希望寄托给警方了,希望能尽快找到手机。 张女士希望郑师傅能来到派出所,协助民警调查,为此,还给了郑师傅50元路费。 郑师傅表现的也很积极主动,到了派出所以后,郑师傅民警提供了当天下午的接单情,但仍未查找到手机的下落。 但接下来的查找,让张女士心里起疑。 当天晚上,她通过手机官方网站查询手机丢失后的定位信息。 定位信息显示:14时51分,手机因尝试关机自动定位,定位地址为郭溪街道舒心超市;19时09分,手机定位出现在永嘉县南城街道县前西路。 从这个定位信息来看手机关机时间离她下车仅过了1分钟,定位地点距离下车点仅约500米。 结合郑师傅提供的当天接单信息,这个时间点郑师傅不可能接下一单客人,手机很可能是他关掉的。 张女士还发现定位地点附近有一家手机店,司机当天下午3时32分接到了一个订单,目的地离手机店就2.3公里,她怀疑手机就是被司机顺路卖到这家店里了。 张女士再次联系上郑师傅,希望郑师傅把手机归还,面对张女士的怀疑,郑师傅觉得很冤枉,他一口咬定没有捡到手机。 但网约车里只有录音,没有监控,郑师傅也无法证明自己的清白。 同时,郑女士手上的证据也无法就认定确实是郑师傅捡到的手机。 目前,郑女士的手机仍没有找到。 这件事网友给出不同看法,有人说:张女士拿着证据找上门了,郑师傅还不承认,这有点儿奇怪了吧? 还有人说:这些证据不能就认定是郑师傅捡到的手机,也有可能郑女士下车时,不小心把手机带到车外,掉到了地上,被别人捡去了,不能冤枉好人。 那么,在法律的角度,该如何认定此事呢? 1、郑师傅有妥善保管客人遗失物的义务。 《民法典》第316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手机确实被郑师傅捡到,他应当承担起妥善保管的责任,要么直接归还给失主郑女士,要么将手机交给警方处理。 2、将手机拒为己有,拒不归还的行为,从法律角度来看,构成了不当得利。 《民法典第987条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面对这种情况,郑女士有多种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她可以选择报警处理,让警方介入调查,此外,还可以选择向法院起诉,通过法律程序向郑师傅的责任,要求其归还手机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3、郑女士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就是郑师傅捡到了手机,因此,她无法要求郑师傅偿还或向其追责。 《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在本案中,虽然定位信息显示了手机在郑师傅可能经过的地点关机并定位,但这些证据并不足以直接认定是郑师傅捡到了手机。 因为定位信息只能显示手机的大致位置,而无法直接证明是郑师傅取走了手机。 同时,也不能排除手机是在郑女士下车后遗失在其他地方的可能性。 此外,由于网约车内部只有录音没有监控,这也增加了取证难度。 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郑女士的主张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 信源:红星新闻—2025-3-14(手机落在网约车里,下车1分钟后被关机”,乘客:车上仅他一人,司机:我真的没有拿!)
浙江,女子将手机落在了网约车上,发现下车1分钟后手机就关机了。女子赶紧联系到了网
大道至简悟真谛
2025-03-15 10:2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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