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男子花了70多万元买了一辆小车,却遭遇了6车连环撞的事故,车头的车盖都掀起来了,他开去维修,花了178,500元,但是车开起来大不如前,他又开去维修,结果被别人告知,他的车很多零件都没有动过,他把车送去鉴定,结果鉴定出来,他的车很多零件没有换,被换掉的零件是副厂的,不是原厂的。 素材来源:政风热线 周先生是在2013年买的这辆小车,当时花了他70多万,这是一辆非常不错的小车,挂在他公司名下,公司的人开着这辆小车出去,不管是出差也好,还是谈业务也好,都比较有面子。 这辆小车也一直伴随着他的事业,风雨兼行,陪他走过了十几年的时光,他也很爱惜这辆小车。 但是在2023年3月14日这天,他的同事小李, 开车出去办事情,却不小心遭遇了事故,并且是六车连环撞的事故,当时这辆小车就损失很大。 车头的车盖掀了起来,引擎盖也坏了,车的两个大灯也坏了,车头面目全非,里面很多零件应该也是坏了。 发生事故之后,小李也是马上联系了维修店,由店员陪他处理整个事故的经过,然后他就把车放到了维修店,由他们维修并处理赔偿的事情。 因为周先生的这辆车就算是出了事故,所产生的所有维修费用,都是全部赔的,不用他花钱,所以他也放心由店员来处理这件事情。 他的车很快也被维修好了,总共花了178,500元,虽然修车花了这么多钱,但周先生没有花一分钱,所以他也不觉得心疼,车修好之后,他就开车回来了。 开车回来之后,因为这辆车出过事故,所以他就不怎么开这辆车,也不怎么让同事开,车就一直放着。 他一放就放到了年底,那天他有事要开车出去,他没有选择,只好开那辆小车。 他发现这辆小车的功能,已经大不如从前了,他一踩油门,就感到车在抖动不停,他意识到这辆车还有问题,于是把车开到了另一个维修店。 那家店的店员打开车盖一看,就问周先生这辆车是否修过,周先生就将这辆车发生事故的来龙去脉告诉了对方,还说花了17万余元也没有把这个车修好。 这时店员告诉了他一个大的秘密,他说这辆车很多的零件是没有换的,并且换的零件也不是原厂的,都是副厂的。 当时周先生还有些不敢相信,但想到这辆车开出去真的不如以前了,他决定找鉴定单位鉴定一下。 鉴定结果出来,真的吓了他一大跳,就单单车的那两个大灯,原厂是要4万多元的,可用了副厂的,其中还有别的零件,也不是原厂的,加上有些应该换了的零件,他却没有换。 周先生核对了一下当时更换零件的清单,结果发现总共有6万多元的零件是没有换的,也有是副厂的零件代替原厂零件的。 这太不可思议了,没想到修个车竟然被骗了6万多元,并且这是店里的店员全程处理这件事情的,他都不知道怎样获得全部赔偿的。 发生这件事情,周先生觉得那家维修店存在欺诈行为,他便追究下去。 那么发生这样的事情,周先生该如何通过法律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1、周先生开车去维修,他的行为属于消费行为,是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保护: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虽然他不需要花一分钱,但这件事已经侵犯到他了合法权益,因为他的车并没有修好,他有权追究维修店的责任。 2、他把车交给维修店,那么他是有知情和和自主选择权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在修车的过程中,店员隐瞒了真实情况,导致现在周先生的车没有修好,他依然要花钱修车,有权要求维修店承担侵权责任。 3、维修店用副厂的零件代替原厂的零件,并且该更换的零件没有更换,所以维修店存在欺诈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将该店存在欺诈行为,那么该店就应当承担退一赔三的赔偿责任。 你对于周先生所遇到的这件事,有何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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