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昭通,男子给教练转了1000元红包,让教练走走关系,保证能通过科目三。没想到

大客路看社会 2025-03-19 20:34:46

云南昭通,男子给教练转了1000元红包,让教练走走关系,保证能通过科目三。没想到2年后,该教练、考官因为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民警又顺藤摸瓜找到男子,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驾驶证为由,吊销了男子的驾驶证。男子不服,辩称自己是凭真本事拿的驾驶证,转给教练的1000元为借款。遂将交警队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案例来源: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在7年前,已经40多岁的男子古某,突然心血来潮准备考取驾驶证。

没想到因为年龄过大,心理素质不过关,连续报考了两家驾校,均在科目三中考试不合格。

后古某又报考了一家驾校,在科目三正式开考之前,古某转给教练魏某1000元,请求魏某用这笔钱打点关系,让考官曾某能在考试过程中,对古某进行特别的关照。

果然,古某顺利通过科目三,并在不久之后拿到了驾驶证。

岂料,拿证2年后,交警部门对驾考系统进行检查,发现魏某与曾某多次相互配合,从中进行牟利,已经涉嫌违法。

并通过魏某的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顺藤摸瓜找到了古某,并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驾驶证”为由,吊销了古某的驾驶证。

古某当即辩解,交警部门对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一纸诉状将交警队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撤销交警队的处罚。

古某所依据的,正是《行政复议法》第9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细微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另《行政诉讼法》第45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围绕其诉求,古某提出如下理由:

第一,据案发时,古某已经领取驾驶证满两年,已经超过了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交警队依旧对自己做出处罚,程序违法。

第二,古某承认给魏某转账了1000元,但是该钱款是借款,并非贿赂。

第三,古某在科目三考试过程中,考官曾某公事公办,没有对古某有任何的关照,不存在作弊。古某考取驾驶证,流程合法。

综上,交警队对自己做出的处罚并不得当。

法院一审认为,结合交警队提交的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认定古某为了拿到驾驶证,采取了贿赂等不正当手段。

交警队对古某做出吊销驾驶证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足,并无不当。

宣判后,古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怎么判?

本案的关键在于,古某转给魏某的1000元,是借款还是贿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具体到本案,关于古某关于给魏某转账1000元,系借款的主张,并没有提交新的证据进行佐证。

另查明,古某转给魏某1000元之后,魏某又给曾某转账了600元。

结合古某考取驾证的事实与时间,基本可以确定古某的这1000元转账,就是通过魏某,用于贿赂考官,以达到自己考取驾驶证的目的。

二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得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综上,法院二审判决,驳回古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你怎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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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lmy520lqb

lmy520lqb

3
2025-03-19 21:54

看来还是要现金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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