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一女子在某美容院做身体,期间,美容师让其把项链摘下来,不曾想,女子做完以后,忘记将项链拿走。第二天,女子才想起此事,赶紧回到美容院,美容师却矢口否认让女子摘过项链。随后,女子拿出证据,证明当日自己脖子上戴着项链。美容院店长表示,她相信自己的员工,做身体是不需要摘项链的。网友炸了:做过身体的都知道,是必须摘项链的。 1月初,陈女士将孩子送去兴趣班后,在附近的步行街闲逛,有一家美容院的工作人员向她推销,称可提供免费体验。 陈女士想着反正不花钱,自己也有时间,就跟着工作人员,去体验一下。 期间,工作人员不断劝说陈女士办卡,陈女士考虑到对方已为自己提供了服务,且想着后续还要带孩子来上课,便花费500元办理了4次服务的卡。 2月27日,陈女士第二次前往这家美容院做护理,期间,技师又向她推荐身体护理,陈女士不好意思拒绝,就应允了。 在做完面部护理后,技师告知陈女士做身体护理需要摘掉项链,陈女士未多在意便同意了。 然而,做完身体护理后,技师并未及时帮陈女士戴上项链,陈女士自己也疏忽忘记,径直回家。 直到第二天,陈女士才想起项链的事,赶紧去美容院,询问技师,技师却矢口否认曾帮她摘过项链。 陈女士感到十分诧异,随即掏出手机,展示了一张拍摄于2月27日下午1:42的自拍照,照片中清晰可见她脖子上佩戴着一条金色项链。 陈女士表示,这条宝格丽项链购自香港,付款记录显示价格为15944.49元。 之后,陈女士就项链一事询问店长,店长表示相信自己的员工,坚称员工绝对不会摘取顾客的贵重物品。 陈女士强调是技师帮自己摘的项链,但店长依旧站在员工这边。 面对美容院的说辞,陈女士很气愤,但是又拿不出证据证明项链就是丢在了美容院。 无奈之下,陈女士寻求媒体帮忙,希望能找回项链。 在记者的陪同下,陈女士再次来到美容院讨要说法, 店长称:陈女士第一天来的时候,并未确定项链就是在店内丢失,到了第三天,陈女士却认定是店内员工拿了项链,对此,员工坚决否认,双方进行了对质。 记者发现美容院内音乐声较大,要求调低音量进行沟通,但店长置若罔闻。 记者提出让涉事店员出来沟通一下,店长称她正在忙碌,房间内还有顾客,不方便让他人进去拍摄。 店长还表示,店内没有安装监控,原因是考虑到顾客试衣等隐私问题,且经营至今,众多顾客从未有过物品丢失的情况。 当记者问负责人,做肩颈项目时需要摘掉项链吗? 店长坚称,做肩颈按摩项目没必要脱掉首饰,因为按摩不会触及相关位置。 最后,店长有些不耐烦,表示,如果陈女士有疑问,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陈女士表示,这条项链是自己购买过的最贵且非常喜爱的一条,发生这样的事情,她心里既难受又感到悲哀。 她也借此提醒大家,一定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 这件事曝光以后,有网友称,做身体一定是要先摘掉首饰以及项链的 ,负责人说不需要摘掉项链 ,说明她已经说谎了在掩饰,只能说这是一家黑店,曝光了谁也不敢再去。 1,技师和陈女士之间有保管合同关系吗? 《民法典》第888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陈女士的项链虽由技师摘下,但双方未明确达成保管合意,也没有指定专门的保管场所,项链实际未脱离陈女士控制,所以双方未形成保管合同关系。 2、美容院有保障客人财产安全的义务,陈女士项链丢失,美容院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新牧颜美学私人定制中心作为经营场所,有义务保障顾客的财产安全。 技师摘下项链后未及时帮陈女士戴上,且店内没有完善的保管措施和提醒机制,存在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缺陷。 不过,陈女士自己疏忽忘记项链,也存在一定过错,可减轻该中心的赔偿责任。 陈女士有照片和付款记录证明项链在到店前是自己佩戴且价值明确,但缺乏项链在美容院内丢失的直接证据。 《民事诉讼法》 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而美容院也无法提供监控等证据自证无责。 在这种情况下,若通过法律程序解决,法院可能会综合双方的举证情况、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美容院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3、如果陈女士能够拿出证据证明项链确实在美容院丢失,那么,技师涉嫌不当得利。 《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若有证据证明,技师私自占有陈女士的项链,便属于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陈女士作为受损失的一方,理所当然地拥有请求技师返还项链的权利。 若项链已被处置,无法原物返还,技师需按照项链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 信源—1818黄金眼-2025-3-18
“太荒唐了!”2021年,浙江杭州,一男子准备要二胎,带妻子到医院体检时,竟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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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卵
丢没丢项链谁知道呢,都靠嘴说能信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