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兵力,抓好对诸如上市公司与市场机构内外勾连、推动股价暴涨暴跌、无视监管警示屡查屡犯等恶性操纵案件的打击惩治。”2月21日,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中国证监会联合举行的“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犯罪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何艳春表示。
操纵市场行为犹如资本市场的“毒瘤”。频繁曝光的违法案例揭示了部分市场主体诚信缺失的现状,也凸显强化资本市场治理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操纵市场行为仍然多发
操纵市场行为历来是监管部门严厉打击的对象。统计数据显示,2024年,证监会对42起操纵市场案件作出处罚,罚没金额高达49.5亿元,同比增长42.2%,案均罚没金额约1.2亿元,居各类案件罚没金额之首。其中,千万元以上的大额罚单占比达到41.9%。同时,证监会还向公安机关移送32件涉嫌操纵犯罪的案件,涉及犯罪嫌疑人104人。
操纵市场行为的危害不容小觑。何艳春指出,这类行为“寄生”在市场肌体中,扭曲市场价格形成机制,致使买卖方向、报价金额和交易数量等市场信号失真,误导交易决策,其实质是欺骗中小投资者买进卖出。违法者在极短时间内获取巨大利益、赚得盆满钵满。全身而退后,价格暴涨暴跌,往往“一地鸡毛”,而中小投资者的股票最终“砸在手上”甚至血本无归。他强调,其中有些案件涉案金额大,涉及证券数量多,不但影响市场内在的稳定性,严重者还会干扰监管政策传导,诱发市场风险。
最高检经济犯罪检察厅厅长杜学毅也于近日表示:“近年来,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传统交易类犯罪仍然多发。”2024年1月至11月,涉私募投资基金犯罪与证券犯罪相互交织,利用私募投资基金进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实施融资融券非法经营等犯罪呈现明显增长态势。
为了震慑证券违法行为,公安部于2月21日公布了一系列证券交易犯罪典型案例。其中,江苏闫某等人操纵证券市场案、浙江吴某等人操纵证券市场案,尤为引人注目。
记者查询资料发现,江苏闫某等人操纵证券市场案中,以闫某、朱某某为首的犯罪团伙共27人,通过其实际控制的169个证券账户,利用资金优势和持股优势,采取连续买卖、对倒交易等手法操纵某股票,非法获利2.69亿元。最终,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内幕交易罪对闫某、朱某某等被告人分别作出有罪判决,并处罚金。
公募基金经理马健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指出,某些资金团伙凭借其在资金规模、信息渠道及持股比例上的优势,精心策划与操纵市场价格谋取不当利益。此种行为不仅显著增加了市场的波动性,还可能触发局部供求关系失衡,进而侵蚀市场的公平性、公正性及整体稳定性。
操纵市场行为往往伴随着周密的策划与预谋。以浙江吴某等人操纵证券市场案为例,该犯罪团伙以吴某为首,长期采用多种手段操纵多只股票价格牟取暴利。包括事先建仓购入股票,随后利用在境外设立的多个“盘后票”网站,发布特定股票代码,诱导互联网社交媒体进行引用、转载、评论及推荐,人为地推高目标股票价格,并在价格上升后卖出以攫取巨额利润。截至案发,该团伙已非法获利5.3亿元。最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吴某等15名被告人以操纵证券市场罪作出有罪判决,并处以相应罚金。
监管持续严打高压态势
随着资本市场的持续壮大与结构多元化,操纵市场案件正呈现出一系列新特征。
何艳春介绍,当前操纵市场行为具有四大变化趋势:一是从利用资金优势的传统“坐庄型”操纵,向基于特定时段和关键时点的短线化操纵演进;二是借助配资资金或资管产品实施“加杠杆”、游资抱团炒作的“团伙型”操纵数量增多;三是上市公司“内部人”组织参与的“伪市值管理”信息型操纵、“编题材、讲故事”的“蛊惑型”操纵有所增加;四是利用复杂金融产品、新型交易技术实施的操纵行为偶有发生,给操纵市场行为的识别、调查、处罚带来新挑战。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一系列操纵市场行为中,游资抱团炒作的“团伙型”操纵数量正日益增多。马健指出,该类炒作往往以哄抬股价为核心特征,通过编造题材和讲述故事吸引投资者关注。这些精心设计的题材和故事,旨在吸引散户投资者跟风买入,从而在短时间内推高股价,为游资创造利润空间。
“这种题材的炒作往往缺乏业绩支撑,甚至完全脱离公司基本面。一旦炒作结束,股价往往会快速回落且跌幅巨大,导致跟风买入的散户投资者损失惨重。”马健对记者说。
近期,中国证监会主席吴清发表文章指出,落实监管要“长牙带刺”、有棱有角的要求,严惩财务造假、欺诈发行、操纵市场、违规减持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市场“三公”,促进强本强基。
操纵市场行为的严厉处罚案例凸显监管机构打击市场操纵行为的决心与力度。从个别人员因操纵股价而受到重罚的案例中,可以看出,监管机构向市场释放出明确且强烈的信号:严惩操纵市场行为,是构建更加公正、透明、有序资本市场的关键举措。
据悉,证监会下一步将继续加大打击操纵市场行为的力度。具体措施包括:提升监管能力,运用大数据、智能化分析等技术手段,加强对异常账户和交易信息的综合分析研判,提高操纵线索识别的精准度和及时性;集中力量打击恶性操纵案件,如上市公司与市场机构内外勾结、推动股价暴涨暴跌等行为;发挥协同作用,完善交易机制、加强交易监测监管的同时,推动出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优化行政刑事程序衔接机制,形成民事、刑事立体追责体系,使违法犯罪分子不敢犯、不能犯。
中国政策科学研究会经济政策委员会副主任徐洪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操纵证券市场和内幕交易一直是资本市场的顽疾所在。为根除这些深层次问题,必须依靠严厉的法律法规作为支撑。监管部门应采取严格且高效的执法措施,持续维持“严打”的高压态势,向市场明确传达“零容忍”的坚定立场,以此促使市场参与者将合规与诚信内化为行为准则。
徐洪才强调,要彻底铲除操纵市场的“毒瘤”,必须不断推进“刑事、民事、行政”三位一体追责体系的完善,形成监管的强大合力。特别是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确保对证券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从严、全链条地进行追诉,不留死角。
推进细化民事赔偿责任
截至2024年年末,A股市场拥有5383家上市公司,总市值达到约93.95万亿元,市场规模位居全球第二。这个庞大的资本市场中,个人投资者超过3.64亿户。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并确保市场健康发展,国务院于2024年4月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即新“国九条”)。该意见强调了资本市场法治建设的重要性,要求强化交易监管,并对异常交易、市场操纵等不当行为制定更为完善的监管标准。
操纵市场行为造成损失时投资者如何维权,是资本市场长期以来讨论的热点话题。实践中,操纵市场者往往利用虚假身份和分散的多个账户进行操作,使得追踪和识别变得极为复杂。投资者在权益受损后,经常面临取证困难和诉讼成本高昂的困境。此外,投资者在寻求法律救济的过程中,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但即便如此,最终能否获得赔偿仍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如何更有效地保护投资者权益,降低其维权成本,是资本市场亟待解决的问题。
目前,新证券法虽然明确规定操纵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在具体责任认定、因果关系推定、损失计算等方面,仍缺乏明确的司法解释和操作细则。
何艳春认为,要强化协同民事、刑事立体追责,推动出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尽快完善民事赔偿相关司法解释。
在司法实践领域,近年来,已涌现多起操纵市场民事赔偿的成功案例,这些案例不仅为受害投资者提供了法律救济途径,也为后续出台操纵市场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积累了经验。
具体来看,去年8月,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及8名证券投资者起诉被告王某某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王某某向8名原告赔偿总计65万余元。紧接着,今年1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另一宗重大案件作出二审判决,该案涉及4名投资者起诉徐翔等人操纵证券市场。法院最终判决徐翔及其同伙徐长江向4名自然人投资者合计赔偿110.26万元,并判定文峰股份对徐翔和徐长江的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针对操纵市场行为下投资者维权难的问题,北京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国文提出建议,应细化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操纵市场行为进行清晰界定,并明确法律责任。对于诸如故意散布虚假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不当交易等操纵市场行为,应予以严厉制裁,包括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对于如何切实降低投资者的维权成本,刘国文建议,设立投资者保护基金。该基金可以通过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设立专项援助资金等多种方式运作,旨在为因操纵市场行为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和法律援助。
刘国文着重指出,制定关于操纵市场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是填补当前法律体系空缺、为投资者构筑坚实法律后盾的重要环节。这一举措将极大程度地简化投资者维权流程,减轻法律追偿负担,同时为投资者提供了一套清晰、具体的法律指引,增强他们的投资安全感与信心,促进资本市场的高质量健康发展。
用户10xxx32
看见谁被判刑了?还不是放p
用户11xxx59
罚款六十万
用户18xxx70
利用量化交易、做空机制、转融券等操纵市场的行为是目前最大的毒瘤,多年来的市场熊态足以证明这一切。 的
wch10687
全面取消量化
朽木
量化秒299单的机器单不会比这“操纵”更操纵吗?
满天星
量化就是操纵市场的毒瘤
神剑
一个公司在二级市场没有拉拉队(庄)不成公司。每家公司都希望得到资金关照。没有操纵将是死水一塘。要管要抓的是上市公司的治理和随意减持
长空万里
利益输送、以假乱真、管理松懈才会形成毒瘤?
梦幻圈圈
跌得稳也得管管吧,别以为涨才叫操纵![裂开][裂开][裂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