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家驴肉火烧店店主赵某,为谋取暴利,竟玩起“挂羊头卖狗肉”的把戏,将驴肉偷偷换成马肉,以此降低成本,售卖数月后获利颇丰,高达10余万元。然而,纸终究包不住火,一位细心的顾客发现了异样并举报。最终,赵某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万元,非法所得及冻肉均被没收。
(信息来源:长城新媒体)
在一家驴肉火烧店内,店主赵某曾是个老实巴交的生意人,靠着正宗的河间驴肉火烧,小店生意红火,顾客络绎不绝。
然而,谁也没想到,这位看似憨厚的赵老板,后来竟会为了一己私利,干出挂羊头卖狗肉的勾当。
赵某的驴肉火烧店已经开了好几年,口碑一直不错。但随着原材料成本的上涨,赵某开始觉得压力山大。他看着账本上的数字,心里五味杂陈。
驴肉价格居高不下,而店里的利润却越来越薄。怎么才能既保住利润,又降低成本呢?赵某绞尽脑汁,也想不出个好办法。
有一天,赵某在市场上闲逛,无意间发现马肉的价格比驴肉便宜多了。他心里一动,一个邪恶的念头悄然滋生。
他想,马肉和驴肉口感相似,如果偷偷在驴肉火烧里掺点马肉,顾客应该吃不出来。这样一来,成本降低了,利润自然就上去了。
赵某开始小心翼翼地尝试,他先在驴肉里掺了一点马肉,制成火烧后卖给顾客。没想到,顾客们竟然没有察觉出任何异样。
赵某心中暗喜,觉得自己找到了一个生财之道。于是,他的胆子越来越大,开始大量采购马肉,逐渐减少驴肉的含量。到最后,驴肉火烧里几乎全都是马肉了。
赵某靠着这个歪门邪道,短短数月就赚得盆满钵满。他看着账本上的数字,心里乐开了花。然而,好景不长,纸终究包不住火。
有一天,一位细心的顾客在品尝驴肉火烧时,发现味道有些不对劲。他仔细品尝了几口,确定自己吃到的绝对不是纯正的驴肉。
这位顾客是个驴肉火烧的忠实粉丝,对于驴肉的味道和口感有着独到的见解。他觉得自己被欺骗了,非常气愤。
于是,他决定向相关部门举报这家店铺。接到举报后,民警对赵某的店铺进行了突击检查。
在冰柜里发现了大量的冻马肉,以及一些已经制作好的假驴肉火烧。面对铁证如山,赵某只好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他承认自己为了降低成本,赚取更多利润,不惜在驴肉火烧里掺入马肉欺骗顾客。
赵某被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万元。他的10万元非法所得被没收,起获在案的冻肉等物品也被依法处理。
有人认为赵某的行为太过分了,竟然为了赚钱不择手段,欺骗消费者的感情和权益。他们说,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信任,以后谁还敢去他的店里吃东西呢?
也有人表示理解和同情,认为赵某也是迫不得已才走上这条路的。他们说,现在的市场环境太竞争激烈了,小本生意本来就不好做。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呢?
一、赵某这驴肉火烧里掺马肉,明摆着就是以假充真,欺骗消费者。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赵某销售金额都十万余元了,早就超过了五万的门槛,所以判他有期徒刑11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万元,那是有法可依的。
二、赵某这么做,不仅仅是违法了,更是对消费者权益的极大侵犯。消费者去买驴肉火烧,图的就是个正宗、地道,结果吃到的却是马肉,这心里得多堵得慌!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赵某隐瞒真相,用马肉冒充驴肉,明显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再说了,消费者花了驴肉的钱,却买到了马肉,这不是明摆着让消费者吃亏嘛!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虽然赵某最后没按这个倍数赔,但他非法所得被没收了,也算是对消费者的一种补偿。
三、赵某这么干,还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市场经济讲究的是公平竞争,你掺假卖假,那其他老实做生意的商家怎么办?他们的生意还怎么做?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赵某的行为,明显违背了公平、诚信的原则,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综上所述,赵某的行为触犯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
法院判他有期徒刑11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万元,没收非法所得及冻肉,是完全正确。(内容中均是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