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九江,开网约车男子被追尾,民警认为追尾男子负全责。之后男子车辆维修10天,他要求对方赔偿10天的损失9750元。被拒后把追尾男子和保险公司都告上法庭。法庭上,追尾男子和保险公司都认为对方应该赔钱。法院这样判了。
2024年11月,吴先生在开车途中,被万某追尾,双方车辆都受到损坏。
之后,交警认定万某负全责,吴先生没有责任。
吴先生车辆被拖去维修。他很着急。
原来,他办了营运资质和相关手续。专以网约车为生。
可他的车子被开去修理,那就意味着他没有收入。
吴先生很着急,他找到万某要求赔偿。
因为万某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吴先生认为,万某应该会赔偿自己的损失。
但他找到万某后,对方却拒绝赔偿。
吴先生一怒之下,把万某和万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都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他10天的损失9750元。
吴先生认为,他的车辆被万某追尾,造成修车,导致他误工费,应该由万某和投保保险公司赔偿。
法庭上,万某提出两点异议。
第一,平常车辆,维修个三两天就好了。吴先生却说他的车辆维修了10天,而且10天的损失高达近万元。
他从来不知道网约车10天的收入竟然高达9750元。
第二,他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保险,那他车辆追尾后,保险公司应该按照合同约定赔偿吴先生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
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 道路交通安全法 和 侵权责任法 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万某认为,按照法律规定。他的车子追尾吴先生的车。应该先有承包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范围内给予赔偿。
剩下部分应商业保险公司给予赔偿。
如果还有其他的,那自己可以垫付少量赔偿。
吴先生想要赔偿能理解,但他不应该起诉自己,应该先由保险公司赔偿。
不管出于哪种因素,吴先生都不应该要求自己来赔偿。
保险公司却提供了证据。
当初,保险公司跟外某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如果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和个人停业停止造成的损失和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因此,保险公司不负责间接损失。
吴先生要求赔偿,可万某和保险公司都认为不是他们的责任,那这件事在法律上该如何解读?法院又会如何判决?
1、吴先生起诉要求赔偿损失,合理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为万某的车子追尾吴先生的车造成吴先生的损失。
有交警大队出具的鉴定结果为证据。可证明万某对吴先生造成侵权行为。
因此,吴先生起诉万某,要求赔偿损失合情合理。
2、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三个:
第一,吴先生是否有权主张停运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依法从事货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吴先生从事网约车工作。他因车辆受损无法工作,有权主张因事故导致的合理停运损失。
第二,保险公司不赔偿,是否合法?
首先,根据交强险条例规定,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交强险理赔范围。
其次,万某和保险公司签订的商业险免责条款约定:如果万某的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单位和个人停业停止造成的各种间接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明他们对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和说明义务。
因此吴先生的停运损失应该由万某赔偿。
第三,吴先生说他10天损失9750元,是否过高?
一般情况下,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计算停运损失应该是按纯利润计算。
但吴先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他运营的实际收入,因此,参照交通运输行业收入标准来确定实际损失。
最后,法官经过调解,最终万某并赔偿1500元。一场纷争终于落下帷幕。
对此,有人说:网约车一天租金差不多一百五,一千五赔偿只够租金的,还要赔偿人家十天的净收入啊,一天两百块还是能跑到的啊,至少应该再赔偿 2000,一共三千五。这是最基本的金额。
也有人说,一旦开了这个先例,如果遇到贪婪的人,可是不好。
但实际上,如果吴先生的确因为修车而耽误了运营,从而减少了盈利,他是有权利提出赔偿要求的。
只不过,赔偿要求要按照实际净利润损失来提,不能把什么都算进去。
信源:2025年3月25日《新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