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网络报道,毕祺祺系河南南阳一基层法院法官,其母亲因涉及一起“涉黑”案件,毕祺祺于2025年2月17日向淅川县法院申请担任其母亲的辩护人,该法院暂未答复。 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刑诉法》解释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的现职人员不得担任辩护人,但“如果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 现在问题的焦点在于法律规定的是‘‘可以’’,而非‘‘应当’’,也就是淅川县法院具有决定权,但是如果毕祺祺坚持为母辩护,淅川县法院必须给出充分合理的阻却其为母辩护的理由,这不仅是毕祺祺的权利,也是毕祺祺母亲的权利,权利可以放弃却不能剥夺,同时刑法意义上的‘‘可以’’具有倾向性,即一般应当作为‘’可以‘’理解,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做出‘‘不可以’’的解释。 因此,淅川县法院如果做出不同意毕祺祺为母辩护的决定,必须给予合理充分的理由,故淅川县法院肯定会认真研究,仔细斟酌,毕竟毕祺祺作为现任法官,绝对是一个内行,法院在程序方面不容出错。 当然,目前淅川县法院尚未做出最终决定,笔者以为同意毕祺祺为母辩护是大概率事件。 友友们,你们说呢???
河南周口,一女子跟男友恋爱一年分手,男友拿着大喇叭跑她家门口吆喝,要求她把花他的
【2评论】【2点赞】
天一
先辞职再说吧 好好查查是否为保护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