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男子和网约车公司签了4个月租车合同,押金5200元,每月还要交3800元的租金,男子早6晚9的开了仨月,不料,一觉醒来,车被公司开走了,还扣了他9000多的工资,理由是男子开车时长不够,男子想要回工资和押金,可公司给的说法,让他无法接受。
据吉视守望都市3月30日报道,冯先生开网约车起早贪黑的挣钱,开了不到3个月,网约车公司没通知他,就把车给收走了。
冯先生想不通,每天就睡五六个小时,剩下时间都在跑车,就这么干活,他们还这么坑自己!
原来,2024年12月12号,冯先生在某网约车公司租了一台网约车,想赚点钱,他和公司签了4个月的租车合同。
合同约定,冯先生支付5200元的租车押金,另外,他每月要给公司交3800元的租金。
取到了车之后,冯先生信心满满,他每天早上6点就起来跑车,一直干到晚上9点才收车。
虽说风里来雨里去,这些辛苦倒也值得,冯先生说,前两个月大概能收入9000多块,然而,第三个月突然发生了变故。
2025年3月16号的晚上,冯先生还在睡梦中,却不知道公司将车开走了。
当冯先生醒来后发现,车不见了,赶紧给公司打电话,对方告诉他,车被收回了,因为他违规了。
冯先生想不明白,公司为什么不通知自己一声就悄悄将车开走,而且,还说他违规了,更让他闹心的是,公司压了他5个星期的车钱,还有租车押金。
公司给出的理由是,冯先生跑车的时长不够,因此属于违规行为,所以,将车收回。
冯先生心里无法接受,自己明明每天早6晚9的跑车,算起来每天时长也有十几个小时了,自己都跑这么长时间了,按理来说不应该属于违规啊!
冯先生租的车被公司收回后,他等于没了工作,那公司那头还扣着他5周的车钱9000多块,以及5200元押金。
然而,公司自从3月16号把车收回后,就没了下文,冯先生的车钱和押金公司一直都没有给他。
冯先生苦等无果,他找记者帮忙,一起去找公司要说法,可是,公司给他的答复让他感觉被泼了一盆冷水,让他感到心寒。
公司表示,首发我们合同中有约定,时长不达标,我们有权将车收回。另外,公司也有保底这方面的工资,前提是时长要达标,才能给保底。
不过,公司认为,冯先生作风散漫,每天时长不足10小时,所以,业绩没有达标。
冯先生不理解,明明自己每天早上6点出门,晚上9点收车,一天怎么也跑十多个小时了,怎么可能不到10小时呢?
公司表示,公司对于出车时长是有规定的,的算法是这样的,只算车上有乘客的时间,空载的时间不算在里面。
也就是说,不管冯先生出车后跑了多久,如果,拉乘客的时长不够,那有可能完不成服务时长要求。
冯先生提出了异议,为什么是这样的计时方式?
冯先生还是想和公司协商处理这件事。
然而,公司表示,冯先生都带媒体来了,还协商啥啊,退多退少都不好说,所以,让他去法院。
冯先生表示,哪怕把押金补给对方,但是,自己赚的9000多元工资,是自己应该拿的啊。
有网友说,大多数开网约车公司的都是挣得丧良心钱,坑的是老百姓,我也是被一个网约车公司坑好几千。其实没干过的不知道,即使不坑你,去掉租金,充电,也剩不了几个钱。
也有人质疑,这么算时长不是坑人吗,没人打车,平台不派单,时间肯定不够。花钱租车,还被要求时长,谁能保证总有乘客。
那么,公司这样扣款是否合理呢?冯先生能要回来这些钱吗?
《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首先,冯先生和网约车公司签订的是《合作协议》,但是合同实际内容,双方已经形成一种劳动关系。
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公司以员工违反约定为由扣车,不支付工资和退还押金,属于违法行为。
因此,公司无权以冯先生跑车时长不够为由,单方面扣车、扣工资、并拒绝退还押金。
公司应该遵循诚信原则,支付冯先生的相应费用。
那么,网约车公司对于“服务时长”的算法是否合理?
需根据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也就是实际构成劳动合同,来判断。
《民法典》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服务时长的计算方式,或公司单方面改变了计算方式,也未与冯先生协商一致,那么,公司的行为可能侵犯了冯先生的合法权益。
在此情况下,公司以冯先生跑车时长不够为由扣款并拒绝退还押金,构成违约。
最终,冯先生和公司协商无果,他决定走法律程序。
《民法典》第186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冯先生可以保留好相关证据,如租车合同、支付工资记录、押金收据等等,这样方便维权。
信源:吉视守望都市—2025-3-30
用户62xxx65
货拉拉那种更恶心,说订单多,买了车后毛多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