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已婚男子离家出走,3年后,突发心梗死在一位异性的车上。因起初没有看清监控,男子家属误认为男子被对方拖出车外,遗弃在雪地20分钟,才死亡。而后在得知男子系因病死亡,且再次查看监控,发现男子去世前一直坐在对方的车上后,又以未尽到救助义务为由,将对方告上法庭,索赔54万余元。法院这样判!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男子李某与妻子陈某育有一女,本是平凡的一家三口。然而,四年前,李某与陈某因感情破裂发生激烈争吵,虽未正式离婚,但李某却选择离家出走,从此与陈某断绝联系。
不久后,陈某得知李某竟与另一女子袁某走到了一起,但两人是否同居,陈某并不知情。时光荏苒,三年后的一天,李某与袁某一同前往朋友处,途中李某因身体不适,请朋友帮忙测量血压,结果显示高压170多,低压120多,心率70多。
朋友见状,立刻劝李某前往医院就诊,但李某却以家族遗传高血压为由,拒绝就医。随后,李某又致电另一位朋友咨询,同样得到了就医的建议。然而,李某犹豫再三,最终决定前往医院。可就在他坐上袁某的车,准备离开停车场时,却突然晕倒,神志不清,呼之不应。
袁某见状,惊慌失措,连忙联系李某的朋友前来帮忙,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然而,悲剧还是发生了。十几分钟后,120急救车赶到现场,将李某送往医院。但仅仅6分钟后,李某便被诊断为死亡。
事后,李某的家属陈某等人因未能看清监控录像,误以为李某被袁某拖出车外,遗弃在雪地长达20分钟才死亡。在得知李某实为急性突发心梗死亡,且监控显示李某去世前一直坐在袁某车上后,陈某等人以袁某未尽到救助义务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袁某承担李某死亡60%的责任,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丧葬费等共计54万余元。
陈某等人认为,袁某与李某关系密切,且是生意上的合作伙伴,对李某的身体状况应非常了解。事发当日,双方同车同行,构成伙伴关系,伙伴间应负有适当的警告、救助、通知等义务。然而,袁某在李某出现身体不适时,却选择将车停在停车场,拨打120等待救护车,而非立即送医,浪费了宝贵的抢救时间,未尽到实质性的救助义务。
面对指控,袁某辩称自己已尽到救助义务,李某系因病死亡,与自己无关。
那么,法院是如何判决的呢?
一审法院审理后,查明事实,并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指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认为,判断普通侵权责任能否成立,需审查是否满足四个构成要件:一是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二是受害人有损害后果;三是损害后果与侵权行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四是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
结合本案,法院认为陈某等人未能举证证明袁某实施了侵权行为,且李某的死亡系因急性突发心梗,属于患者自身原发性疾病,与袁某无关。袁某在李某发病后,已立即拨打120等待救援,并在等候过程中积极寻求帮助,已尽最大努力挽救李某生命。因此,袁某对李某的死亡结果不存在过错。
综上,一审法院驳回了李某家属的全部诉请。
一审判决后,李某家属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认为即便袁某与李某存在亲密关系或商业合作,也不能推定袁某具备专业医学判断能力或负有超出普通社会交往范畴的疾病预见义务。李某突发急性心肌梗死具有高度突发性及不可预见性,要求袁某对此类小概率事件提前预判,显然超出合理注意义务范围。因此,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再次驳回了李某家属的诉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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