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小李在地铁站口捡到一部手机,很快失主打了电话过来,答应给他一定的报酬,两人就约好了见面的地方,可见面之后,失主不但不给报酬,反而还污蔑他是小偷,小李一气之下,就把手机给摔碎了,失主就报了警,结果小李被行政拘留5天,他不服气,提起了诉讼。
4月4日,据今日关注报道,小李当时乘坐地铁,走出地铁站口时,他远远地就看见了一部手机。
可来来往往的人,不知道是没有发现,还是什么原因,大家都没有去捡。
小李好心,知道失主应该蛮着急的,就把手机捡了起来,等待失主打电话过来。
果然没过多久,失主就打来了电话,语气很着急,希望小李赶紧把东西还给他,为了让小李腾出时间,他还答应给一定的报酬。
小李看到对方那么着急,就和他约定了见面的地点。
两人一碰面,失主就着急地说道:“我的手机呢,赶紧给我吧,他对我太重要了。”
小李没有含糊,也没有先要报酬就把手机给他了。
结果失主拿到手机就想转身离去,小李就感觉不对劲了,这不是约定好给报酬的吗,难道他忘记了!
可是小李开口问失主:“那我的报酬呢?你不是答应给我的吗?”
结果失主转过头来大声地说道:“你就是个小偷,偷了我的手机,知道它不值钱,所以才会想讹我的报酬!”
小李一听,自己一片好心,结果被污蔑成小偷了,他的内心真的很不是滋味。
如果失主好好说,说自己没钱困难,他还能理解,可失主这么说,他就无法接受了,内心的愤怒也让他控制不了自己。
他一把把手机抢过来,然后用力摔在地上,手机摔得面目全非。
失主没想到小李会如此恼怒,看到手机已经不能用了,他也是非常的气愤,里面还有他重要的东西呢!
他知道自己和小李说不下去了,看着已经被摔碎的手机,他就报了警。
民警过来之后,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虽然他们知道失主有过错在先,但是小李摔碎手机在后,这是违法行为。
失主没有给报酬,这是民事纠纷的问题,但是小李摔碎手机,这是他人的合法财产,所以小李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破坏他人财物的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故意破坏他人财物,并且由于手机对失主比较重要,所以小李这个行为还算是恶劣的,因此小李被行政拘留5日。
小李自然不服呀,好心捡手机还给失主失主,还被他污蔑为小偷,现在自己还要被拘留5日,早知如此,他肯定不会去捡那一部手机的。
而且他认为对方给出的行政处罚不合理,于是诉讼至法院,要求撤销处罚。
小李认为,失主已经答应给报酬,那么他就要说到做到,这是诚信问题,这也是合法合规的。
《民法典》第317条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这表明,如果失主在遗失物寻找过程中做出了给予酬金的承诺,那么该承诺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失主在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履行这一承诺。
只要失主已经答应给报酬,那么他就应当履行自己的承诺,小李的诉求应当获得支持。
但是现在他要求撤销的是行政处罚,根据当时的情况,小李和失主之间的纠纷是民事纠纷,他们可以另行起诉,可是小李摔碎他人的合法财产,这就构成了故意破坏他人财物的行为。
因此小李受到的行政处罚是合乎法规的,事实也清楚,法院驳回了小李的诉讼请求。
至于失主还污蔑小李是小偷,这已经侵犯了小李的人格,小李可以另行起诉失主。
那么你对失主的人品有何看法?
禅迏城的书虫子
失主污蔑我是小偷,难道不违法?
嘻123 回复 04-04 22:43
违法,但跟摔手机是两回事,可以另行起诉失主
Gino
已应该烧掉手机📱,让失主证明那是他的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