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寿阳, 老人突发疾病,随行救护的医生竟然是没有单独行医资质的,还要求家属给老人穿上衣服才能抬上车,在车上也没有给老人任何的急救措施,等老人送到医院,值班室的医生竟然擅离职守,导致老人又被耽误了20分钟,等医生出现时,老人已经离世了,随后他们竟然还在病例上造假。
1月17日,老王在睡梦中,突然感到自己心脏不舒服,他赶紧摇醒身边的妻子,他跟妻子说自己心脏不舒服,他刚说完,人就晕了过去。
妻子很清楚老伴是什么情况,他已经70岁了,心脏是有问题的,一旦突发疾病,丝毫不能耽搁时间。
她吓得连忙打120,她不敢动老伴,在等待医护人员到来的时间里,短短的那几分钟,她都好像熬了几十年那么长。
好不容易看到医护人员来了,她赶紧让医护人员将人抬上车。
然而这时一个随心的医生却告诉她,要给老王穿上衣服,否则不抬上车。
老王的妻子听了,赶紧解释自己的老伴情况很危急,赶紧先送去医院再穿衣服,但随行的医生却坚决表示不穿衣服不带走。
这可急坏了老王的妻子,眼看老王的脸色已经不对劲了,她赶紧给老王穿上衣服,老王这才被抬上车。
上了救护车,老王的妻子这才放心了,她想着一路上有医生,去到医院有医生,老王就算有什么事也有他们处理。
可让她没想到的是,他们只是给老王盖了一张被子,然后只是把老王送到医院,让她一路都很担心老王,她只能眼睁睁地看着老王的脸色越来越不对劲,可她又无能为力。
好不容易熬到了医院,她只盼望着医生赶紧出来抢救老王。
然而到了抢救室,却没有医生出来,他们去找值班的医生,却发现值班医生擅离职守,没有在值班室。
他们只好又在那里等待医生出现,可12分钟过去了,还是没有医生出现。
老王的妻子就这样眼睁睁地看着老王,脸色越来越难看,直到后来没有了呼吸。
在老王停止呼吸后,医生这才出现了,可老王已经无力回天了。
看着老王离世,老王的妻子和儿子王先生,他们非常的悲伤,无法接受这个事实。
明明老王发病之后,有医生在身边,老王却没有得到及时的处理,来到医院更是没有医生进行抢救,老王就这样没有了,实在是让他的家人感到无法理解。
事后他们了解到了一个真相,更是气得浑身发抖。
原来随行的医生,是一个没有单独行医的医生,所以他在送老王去医院的路上,根本没有根据老王的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如果当时随行的医生有单独行医的资质,他对老王进行简单的处理,可能就为老王争取了时间。
但实际上,由于他要求给老王穿衣服,耽误老王被抢救的时间,去到医院之后,又因为没有医生,老王又被耽搁了,他这才离开了人世。
了解到这一切,老王的妻子和儿子王先生内心久久不能平静,明明有生还的机会,却因为他们的失职,失去了生命。
事后,王先生发现一件更让他们愤怒的事情,他们发现病历上竟然是造假的。
当时明明只有随行的医生,病历上却写着4个医生和两个护士,王先生和母亲这才意识到,医生在推卸责任。
回顾整个事情,王先生认为自己的父亲完全有生还的机会,就是因为随行的医生没有单独行医的资质,没有给他父亲处理,所以他父亲的病情被耽误了。
他的父亲来到医院后,也还有被抢救回来的机会,但由于值班医生擅离职守,导致他的父亲未能抢救回来,认为这一切都是医生们的错。
确实如此,王先生的父亲如果被及时抢救的话,是有被抢救回来的机会的,但是王先生的父亲其实一路上都被耽误了。
穿衣服耽误了抢救的时间,去医院路上没有得到及时的处理,这也被耽误了时间,来到医院12分钟没有医生,同样被耽误了时间。
因此王先生的父亲在这种情况下离世,王先生和他母亲可以追究医生的责任。
这件事反映了几个问题,一个是抢救室医生擅离职守,导致老王离世,这构成了医疗事故罪。
《刑法》第335条规定:抢救室值班医生擅离职守,导致患者死亡,这就构成了严重的不负责,所以构成了医疗事故罪,最高可以处三年的有期徒刑。
抢救室里的医生是不可以擅离职守的,因为随时有急诊病人,他们都是抢时间才能挽救生命的,所以擅离职守的医生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此罪。
另一个问题是,随行的医生没有单独行医的资质。
《刑法》第336条规定: 未取得医师资质证书或者医师执业证书,而实行医疗行为就会构成非法行医罪,造成死亡的,可以处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所以随行的医生是不可以对老王实施医疗行为的,这就耽误了老王被抢救的时间。
在这件事中,医生是有过错的。
《民法典》第1218条到1228条有规定: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因过错,造成患者损害,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因此王先生可以追究医生的责任。
不过老王因为医生的过错,失去了生命,这个代价实在是太大了。
那么你对这些医生的行为,有何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