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徐州,一男子给患有帕金森的母亲,送到了每月3600元的养老中心,半夜,他惦记母亲睡不着,就在手机上打开养老中心监控,顿时一激灵坐了起来,只见护工不但绑住母亲的手脚,还出言刺激她:你睡觉我都不让你睡,对你这样的人不狠心都不行。捆绑进行了3小时,男子气的直哆嗦,他熬到第二天凌晨5点,把母亲接走送医,检查结果让他愤怒的报了警。
3月8日,王先生含着眼泪,给母亲办理了养老院入住手续。
都说你养我小,我养你老,41岁的王先生,不是不孝,而是没这个尽孝的条件。
王先生经常出差,不能很好的照顾母亲,而母亲患有帕金森,还有抑郁症倾向,血压也高,虽然意识清楚,但需要喂食。
一日三餐,吃喝拉撒,都是个问题,不知道为什么王先生没给母亲雇个保姆?而是决定把母亲送去养老中心,可能他觉得母亲在那里能受到好的照顾吧。
养老中心每月3600元,有专门的护工,可能王先生认为,保姆如果人不好,母亲会受委屈。
但养老中心的护工,都是受过专业训练的,品行一定端正,能对母亲有耐心和爱心。
可他哪里知道,仅仅才过了10天,就出问题了。
3月18日深夜,王先生躺在床上辗转难眠,都说儿行千里母担忧,如今是母在养老中心儿难受。
王先生自责,母亲含辛茹苦把他养大,他却不能为母亲床前尽孝,他越想越难过,不知道母亲在养老中心一切可好?吃的好吗?睡得香吗?
于是,他在手机上,打开养老中心的监控设备,想看看母亲是否睡得踏实。
这一看不要紧,王先生一个激灵从床上坐了起来,监控里,母亲的护工马某,不但把母亲的手脚都绑了起来,还出言刺激母亲,她不让母亲睡觉,说对她这样的人就得狠点才行。
听着母亲痛苦的呻吟,王先生心如刀割,眼泪噼里啪啦往下掉,可他这个儿子却束手无策。
马某对因痛苦不断吭吭的母亲呵斥:等我去抽根烟,然后还得把你绑上。
王先生的心被揪扯的生疼,在之后的3个小时里,马某多次捆绑母亲,还出言威胁。
王先生一夜没睡,分分秒秒都饱受煎熬,好不容易盼到天亮,他保存证据,然后在凌晨5点,开车疾驰到养老中心,把母亲送去医院。
检查结果,让王先生怒火中烧,母亲急性创伤,身上多处肋骨骨折,王先生立马报了警。
别说王先生这个儿子了,我们这些旁观者看了,都气的咬牙切齿,自己没有爹娘吗?这么狠心对待一个不能自理的老人!
养老中心护工应规范起来,象护士一样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不久的将来将有四五亿老人,如何养老护老将是重中之重。
不要把父母送养老院,千万记住,父母把我们养大,要自己亲自尽孝,否则于良心相悖,养老经常出这样的事,那里是老人的伤心地,是父母最后不想去的地方。
养老中心为什么不通过良好服务质量提升市场,反而背道而驰呢?不明白为什么!老年人人身权益到底怎么维护?
合同关系下,养老中心没能保障老人安全,应当担责。唉!不到万不得已,不要将老人送去养老中心受罪。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养老中心作为提供养老服务的经营场所,对入住的老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这包括提供安全的生活环境、配备合格的护理人员以及确保老人的身心健康等。
养老中心的护工马某对王先生的母亲实施了粗暴对待,导致老人多处肋骨骨折。这明显违反了养老中心的安全保障义务。
养老中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王先生及其母亲因此遭受的损失。
《刑法》第260条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护工马某作为对王先生母亲,负有看护职责的人,却对她实施了捆绑、言语刺激等虐待行为,且情节恶劣,导致老人多处肋骨骨折。
如果马某的行为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构成犯罪,她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事处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王先生为母亲支付了每月3600元的养老费用,与养老中心建立了服务合同关系。作为消费者,王先生及其母亲在接受养老中心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由于养老中心护工马某的虐待行为,导致王先生的母亲多处肋骨骨折,严重损害了其人身安全。
因此,王先生有权要求养老中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等。
护工作为对老人负有看护职责的人,应当尊重老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实施虐待行为。
养老中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王先生及其母亲因此遭受的损失。
同时,如果马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她还将面临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