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男子孝顺,15年前就给父亲买好了墓穴,墓穴花了2.38万,使用权50年,

文翰说娱乐 2025-04-09 00:55:41

上海,一男子孝顺,15年前就给父亲买好了墓穴,墓穴花了2.38万,使用权50年,男子当时就付清了认购款,时至今年,父亲去世,男子办理后事时才发现,父亲的墓穴早已被别人占用,同样规格的墓穴已经卖完,墓园一墓两卖,导致父亲不能及时安葬,男子告上法院,要求公墓管理单位赔偿35万,法院判了!

据悉,2025年2月,施先生的父亲过世时,他来到墓园,准备安葬父亲,这才发现,当初买的墓穴里面,早已安葬了别人。

施先生是个孝子,早在2010年3月,他就开始考虑到父亲的后事。

父亲年龄越来越大,身体也在逐渐衰老,何况,在施先生的家乡,为老人准备寿材是一件好事。

他来到当地的墓园,精挑细选,看上了一座2.38万元的墓穴。

这墓穴位置很好,施先生很是满意,咨询了墓穴管理人员,得知墓穴的使用期限是50年。

施先生一想,这个位置,风景秀丽,墓穴的大小,勘称完美,价格适合,令他十分满意。

施先生二话不说,立刻签好合同,支付清了认购款,他拿着认购合同回到家里。

墓穴买好,施先生心里安稳了不少,父亲操劳一生,作为儿子,就该为他早早打算。

生老病死,人之常情,生命无常,不知道何时就是尽头,何况老人年纪一大,总会为自己的后事担忧。

父亲得知后十分高兴,将来死后,也有这么好的房子安居,有这么个孝顺儿子,老先生心里高兴,身体好转,又活了15年。

2025年2月,父亲闭上了双眼,他寿终正寝,撒手人寰,施先生悲痛万分,开始着手安排父亲的后事。

他来到墓园,打算把订购好的墓穴清理一遍,下葬的日期已经选好,不出意外,在黄道吉日,父亲就能入土为安。

谁知他走到墓穴跟前,赫然发现前面立着一块墓碑。

施先生以为自己眼花,他又认真看了一遍,没错,这就是当初给父亲买的那个墓穴。

施先生找到管理员一问,顿时气的火冒三丈,原来,这个墓穴,在2013年的时候,就被墓园管理单位又一次卖了。

到了2020年,墓穴埋进去别人,也立上了墓碑,父亲的墓穴被陌生人占了。

施先生气的几乎昏厥,这个责任是墓园管理的问题,是他们一墓二卖,和墓穴里的逝者并没有关系。

施先生也不会去打扰墓穴里的逝者,事已至此,他打算再选一块同规格的墓穴安葬父亲。

可是这个墓园里,同规格的墓穴已经没了,施先生不愿意凑合,他怕父亲责怪自己。

事情至此,已经没了回旋的余地,他必须为父亲另外选择购买墓穴,这样一来,安葬的时间就会推迟,父亲的魂魄不能安宁。

施先生和墓园进行了协商,协商没有结果,施先生很是难过,墓园管理单位如此不负责任,违反合同,对他造成了很大的伤害。

本以为孝顺了父亲,提前购买了满意的墓穴,可没想到,墓园违约,把墓穴又卖给别人。

所有的计划和安排都被打乱,施先生惶恐,泪流满面,他无颜面,儿子不孝,委屈了父亲。

施先生一气之下,将公墓管理单位告到法院,要求解除墓穴认购合同。

施先生认为,既然要另买墓穴,墓园管理单位必须支付其墓穴另行购置费,落葬伙食费,精神损失费以及抚恤金35万元。

《民法典》第509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施先生与墓园管理单位签订了墓穴认购合同,并支付了认购款,墓园管理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为施先生保留并提供该墓穴。

然而,墓园管理单位在未经施先生同意的情况下,将墓穴再次出售给他人,导致施先生无法按照原计划安葬父亲,构成了违约。

根据法律规定,墓园管理单位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施先生因此遭受的损失。

《民法典》第56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由于墓园管理单位的违约行为,导致施先生无法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墓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因此,施先生有权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并要求墓园管理单位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58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施先生因墓园管理单位的违约行为而遭受了损失,包括墓穴另行购置费、落葬伙食费以及精神损失抚慰金等。

法院在审理时,综合考虑了双方意见、当地同等规格墓穴价钱,以及当地丧葬事宜支出情况等因素。

最终,法院判决,酌定墓园管理单位赔偿施先生共计2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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