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驻马店,女子和闺蜜,还有两名男子吃饭喝酒,她喝了6瓶啤酒后,就什么都不知道了,其中一名男子送她去酒店,想和她发生事情,男子离开后,等女子醒来,发现另一名男子也和她发生了事情,事后女子报了警,他们分别被判了2年和4年,可是后面那名男子上诉了, 他说:女子报警的原因,只是因为他没有和妻子离婚而已,她是自愿的。 来源:极目新闻 21岁的小魏下了班,在家中无聊,大好的青春不知道往哪里绽放精彩,正当她不知干什么时,她的闺蜜打电话约她出去了。 闺蜜跟她说,有两个男的出来和她们喝吃饭喝酒,反正也没什么事,小魏也就出来了。 这两个男子,一个叫小王,一个叫小张,小王3 5岁,小张32岁,两人都是搞装修生意的,收入都很不错,也算是有点小成功的人。 4人聚在一起,吃饭肯定要点一些酒来助兴的,正好小魏平时酒量不错,喝白酒都分分钟没问题。 大家见小魏如此能喝酒,就点了一大堆啤酒,单单小魏一个人就喝了6瓶。 不过这一次,小魏喝了6瓶酒之后,就不省人事了,其他三人看到有人喝醉了,也不再喝下去。 小王当时看着小魏醉得一塌糊涂,跟小张和她的闺蜜说,他先送小魏去酒店。 平常,这两人之间也是有业务量来的,彼此都熟悉着,小张和小魏的闺蜜都没有意见,因为这时候也只有小王能够扶得动她了。 就这样小魏被小王送到了酒店,至于他们之间发生了什么事情,小魏醒来,对当时的事情,她真的是完全不知道。 事后她才知道的,小王把她拖到酒店之后,可能趁着她醉酒失去意识,然后就和她发生了事情,然后就离开了。 后来小张和小魏的闺蜜也喝完酒了,小张就跟小魏的闺蜜说,他想看看小魏现在的状况如何了,毕竟喝醉酒发生了什么事情,他们三个人都跑不掉,小张让小魏的闺蜜和小王联系。 小魏的闺蜜觉得小张说的言之有理,就和小王取得了联系,此时小王已经离开酒店了,只剩小魏一个人在酒店了。 小张就跟小魏的闺蜜说了,他去看一看小魏,毕竟一个女孩子喝醉酒在酒店很不安全,小魏的闺蜜点了点头。 小张赶来酒店,看到小魏还在醉酒中,也趁机和小魏发生了事情,不过小魏此时醒来了,她用力推开小张,可她毕竟还在醉酒中,她根本无力反抗,没过多久她又昏睡过去了。 这一觉她睡到了早上6:30,她醒来的时候,小张也醒了,紧接着小张又要和她发生事情,这一次小魏全力反抗,但还是让小张得逞了。 发生这样的事情,小魏感到很恐慌,她不明白,这两个人平时都是朋友,为何会如此对她,后来她跟同事说起了这件事情,同事让她赶紧报警,这事情很严重,小魏这才报了警。 事后小王否认自己所做过的事情,并称自己是犯罪未遂。但是当时小魏已经无法回忆当时的情况了,并且调查过程中,也没有证据证明,发现他和小魏之间发生过什么事情,属于犯罪未遂。 但小张就说了,他和小魏之间是自愿的,小魏之所以报警,因为他没有和妻子离婚,不能和她在一起,所以小魏才报了警。 而且小张还说,他有证据证明他和小魏之间是自愿的,他的肩上有小魏留下吻的痕迹。 除此之外,小张还表示自己的手骨折过,还没有恢复好,如果对方不是自愿的话,他们之间不会发生任何事情的。 但是,小张的理由和证据都无法证明当时小魏是自愿的,小魏坚决认为,当时自己是不自愿的,因此小张的事实构成了犯罪。 那么该如何认定小王和小张的行为呢? 小王当时有没有和小张之间发生过任何事情,小张不得而知,调查的结果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他们之间曾经发生过事情,所以小王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 《刑法》第23条规定: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停止形态。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即使如此,小王动机是有的,因此他的行为构成强奸罪,被判了有期徒刑2年。 小张的行为很明显,而且是两次,所以只要小魏说她是不自愿的,那么他的行为就构成了强奸罪,因此他被判有期徒刑4年。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除此之外,小魏在这件事中受到的所有损害以及精神损害,她都可以要求小王和小张赔偿。特别是精神损害,她可以要求小张和小王同时赔偿。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发生这样的事情,对于一位21岁的女生来说,确实是很大的精神损害。 这件事也提醒了广大的女子,在外和男子喝酒,一定要小心。 那么对于小魏所遇到的这件事,你有何看法呢?
河南驻马店,女子和闺蜜,还有两名男子吃饭喝酒,她喝了6瓶啤酒后,就什么都不知道了
社会观天下
2025-04-09 23:4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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