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讲道理!北京,男子因在家里用扩音器播放录音,邻居不堪其扰报警。民警调查后认为,男子存在制造噪音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因情节轻微,决定不予处罚,但是要对喇叭予以扣押30日。男子不服,认为法律没有禁止不能使用扩音器,且自己的家也不属于公共场所,遂将派出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处罚,法院怎么判?
(案例来源: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男子安某有一台手持扩音器,经常用它播放录音,结果遭到了邻居的举报。
两年前的一天,派出所接到报案后,经过对邻居的询问以及现场的调查,认定安某存在制造噪音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但是因为其违法情节轻微,决定对安某做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不过,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派出所决定对手持扩音器进行收缴。安某不服,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规定,提起申诉。
上一级部门认为,派出所做出的收缴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足,适用法律正确。
但是,因送达程序超过了法定的期限,属于程序违法。不过,派出所该违法情形,并不影响对安某违法事实的认定。
遂作出驳回安某行政复议的申请。
安某不服,一纸诉状将派出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行政处罚。
围绕其诉求,安某提出以下理由:
第一,派出所民警在没有出示任何证件的情况下,强行从安某家中抢走扩音器并对其进行收缴,其行为属暴力执法。
第二,安某是在自己家中播放录音,派出所将其认定为公共场所,认定事实错误。
第三,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个人在家中不得使用手持式扩音器。
第四,安某没有扰乱公共秩序的动机,派出所也没有证据证明,安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扰民。
综上,安某认为派出所对其认定事实不清,做出的处罚不当。
法院怎么判?
本案的关键在于,安某的行为是否扰民。
法院审理时认为,派出所接到报警之后,根据对现场的调查以及证人的供述,认定安某确实存在扰民的行为,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涉事扩音器做出扣押的决定,其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另查明,审批部门在确定收缴物品清单后,派出所直到一个多月后才将收缴物品清单送达安某,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属于程序违法。
但,行政复议机关已经纠正了派出所的程序违法问题,故法院不再重复作出确认程序违法的判决。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安某的上诉。
对此你怎么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