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州,19岁女孩收取28万元彩礼和价值1.7万元的“三金”后,同意先摆酒结婚

重瓦下庆 2025-04-13 10:53:16

山东德州,19岁女孩收取28万元彩礼和价值1.7万元的“三金”后,同意先摆酒结婚、等年龄到了再领结婚证。可结果却两次不辞而别。男方报警后,发现这是一个专门骗婚的犯罪团伙,最终女孩被判刑。

(来源: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女子普某出生于2004年7月,是云南人,普某高中未毕业,就早早踏入社会。

男子李某出生于2001年,也是云南人。19岁时,李某曾因犯盗窃罪被云南某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千元。

2023年7月,李某在酒吧喝酒时经朋友介绍认识普某。得知李某要准备给其介绍相亲对象后,普某要求李某及其朋友给其购买一台价值8千多元的手机并承诺到时候从其获得的彩礼中扣除。李某表示同意。

之后,李某以普某哥哥“普先生”的名义,在某婚介所为普某登记相亲。

邱大妈是山东人,其与丈夫育有一个儿子。因儿子刘某长期在工地务工,一直未有对象,邱大妈通过朋介绍认识李某为普某报名相亲婚介所的负责人后,交了5千元报名费,与刘某一起到安徽与普某相亲。

相亲当天,双方均表示同意缔结婚姻关系,并约定彩礼为28万元、“三金”另算。

按照事前约定,婚介所收取2万元介绍费,减去机票等所有开销,李某获得7.4万元。普某实际收到手的彩礼约为15万元。

办完手续后,普某和邱大妈及其儿子回到山东徳州共同生活。因普某当时未满20周岁,二人还没有条件办理结婚登记。

但二人按照当地风俗摆酒宴请了亲朋好友。而李某则作为娘家人,也与几个朋友到场参加婚宴并收取了共计1.7万元礼金。

因这1.7万元礼金是以给娘家人名义支出的,这1.7万元由李某个人取得。但李某将其中一部分用于其与朋友的路费等。

刘某还按事前约定给普某购买价值1.7万元“三金”。“三金”均由普某一个人占有。

可二人摆酒后,普某不仅不愿意同房、每天在家打游戏和点外卖,还经常向刘某父母索要生活费等。刘某因二人还没有领结婚证,不敢乱来并经常在工地宿舍居住。

普某住了一段时间,不辞而别。后因害怕出事,普某又回到刘某家中居住生活。

普某从云南回山东前,李某和其说,只要领了结婚证、同了房,即便要退彩礼,也可以少退很多。而且,即便不愿意同房,只要再住半年,其就有办法将普某接走。

可普某回到山东只住了三个月,又再次不辞而别。刘某因找不到人报警处理此事。

2024年5月,普某因涉嫌诈骗罪在云南被抓获归案并被临时羁押在云南某看守所。

民警在云南调查期间确认,婚介所不明知李某、普某的关系,且包括前往山东参加酒席的朋友在内,事前均不明知普某从始至终都没有想过要与刘某登记结婚的。

也就是说,只有李某、普某二人事前知情,且二人是事前经共同预谋作案的。

刑法第25条明确规定,二人及以上事前经共同预谋实施犯罪的,系共同犯罪。

按理说,李某与普某是共同犯罪,也应当被山东警方带走接受调查的,可结果却因李某在云南还有诈骗行为且已经被检察院批准逮捕,山东警方只能对其另案处理。

截止到起诉时,刘某仍有26万元未追回。

而普某在被起诉前,为了获得立功从轻处罚的机会,向公安机关举报几个“同行”。

也就是说,通过普某主动举报几个“同行”、李某在云南还与其他女子合谋作案来判断,被害人大概率不会是刘某一个人。

普某最终会受到什么处罚呢?

首先,如果仅仅是因为相亲后不合适取消婚约,那只是民事纠纷,退回彩礼即可。

可普某从一开始就是奔着彩礼去的。即其主观上只是为了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物。

从客观上讲,普某虚构李某是其亲大哥(普某事实上有一个哥哥叫普先生,但李某冒充普某的哥哥并向被害人介绍自己就是普先生),其行为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数额巨大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次,关于普某提出“其在看守所期间检举他人婚姻诈骗线索”的意见一节。

经查,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看守所工作人员收到普某的举报线索后,已将该线索转递给办案机关。至一审宣判前看守所尚未收到办案机关的回复函。故对普某提出的立功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再次,普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刑法第67条第3款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最后,普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依法对其从宽处理。且普某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经退还部分犯罪所得,亦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判处普某有期徒刑4年9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责令其退赔被害人剩余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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