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一男子买了套房,以毛胚状态出租,男子和租客约定,由租客出资装修,等租期

龙探长 2025-04-13 22:12:17

陕西西安,一男子买了套房,以毛胚状态出租,男子和租客约定,由租客出资装修,等租期结束后,室内固定物品属于男子,可移动物品租客带走,8年之后,租赁到期,租客搬走,男子查验房子,发现屋内惨不忍睹,木地板房间门全被拆除,屋顶两个大洞,原本装有中央空调,如今空调被拆,电线垂在洞外,洞边墙皮脱垂,屋内一片狼藉!男子报警,租客却说: 只有墙上的瓷砖和乳胶漆才是固定物品!

2025年1月1日,房东任某去查验房子,因为租赁到期,租客已经搬走。

当他打开房门,顿时被吓了一跳,房子里一片狼藉,现场惨不忍睹。

他一低头,更加的崩溃,地上光秃秃的水泥地面,木地板全被拆走!

他揉揉眼睛,没有看错,他环顾四周,卧室门,厨房门,卫生间的门都被拆走。

任某不禁大惊失色,他抬头想看看灯具照明,这一看可好,男子眼前一黑,差点晕倒。

只见房顶上有两个大洞,原本里面装的是中央空调,里面现在已被掏空,电线垂吊在外,大洞一圈墙皮剥落。

任某顿时气的不行,他拿起手机联系了租客: 你搬走家具家电我没话说,我和你往日无怨,近日无仇,你为啥要破坏我的房子?

原来,2014年的时候,房价低迷,任某瞅准机会,买下这套房子。

他并不缺房,自己有地方住,买房子就是投资,要么升值,要么出租。

房子是毛坯状态,任某当时没有装修,一搁就是4年,房价略涨,但也没见有太大的起色。

2018年下半年的时候,偶然的机会,一个房屋中介李某和他接上了头。

李某得知,他有一套毛坯房子,李某看过之后,十分的喜欢。

他告诉任某,要租下这套房子,李某欣然同意,空着也是空的,不如收租,用来改善生活。

可房子还是毛坯,任某依然不想装修,于是俩人约好,既然李某要住,就由李某出资装修。

俩人定下协议,房子由李某装修,租赁到期后室内可移动物品属于承租方李某,其他固定物品,则属于出租方任某。

任某对此十分满意,这样一来,自己省事,不用劳心劳力,等租赁到期后,李某如果不走,自己继续收房租就是。

如果到期,李某不再续租,他搬走可移动物品,自己白落一套装修。

任某越想越觉得划算,这样的便宜,不占白不占。

岁月匆匆,转眼8年过去,2025年1月1日,租期到了,李某告知任某,他决定不再续租。

他收拾东西搬走,任某就来查验房子,这才有了开头那一幕,任某气的火冒三丈,房子被拆的七零八落,根本无法再租给别人。

任某找李某理论,问他为何要拆走地板房门还有空调,当初不是说好,只能带走可移动物品?

可李某认为,不可移动的物品只有墙上的瓷砖和乳胶漆,其余均是可移动物品。

任某大惊,他又问道: 那墙上俩大洞咋办?掉落的墙皮咋办?门框遭到的破坏又该咋办?你这明明就是破坏,房子成了这样,以后还咋往外出租?

李某把嘴一撇,我不和你多说,反正我的东西我就要拆走!

任某报警,要求李某赔偿损失,双方据理力争,各自说着各自的道理,警方调解,也是毫无结果,建议任某起诉,让法院来做最后的裁决。

那么,这件事在法律上又该如何认定?

《民法典》第715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任某和李某对于固定物品与可移动物品的界定存在争议。

根据一般理解,固定物品应指牢固安装在房屋内、不易拆卸且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物品,如地板、房门、墙壁上的固定装饰等。

而可移动物品则指易于拆卸且对房屋结构无影响的物品,如家具、电器等。

因此,李某未经任某同意,擅自拆走地板、房门及中央空调等行为,可能构成对租赁物的擅自改动,任某有权要求其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733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

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在租赁期满时,承租人李某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或根据租赁物的性质,将房屋返还给出租人任某。

李某在搬离时不仅拆走了可移动物品,还拆走了地板、房门等固定物品,并在墙上留下大洞,这明显不符合租赁物使用后的正常状态。

任某有权要求李某将房屋恢复至租赁前的状态或承担相应的修复费用。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李某违反租赁合同的约定,擅自拆走了不属于可移动物品的地板、房门及中央空调等,并对房屋造成了损坏。

这一行为不仅影响了任某对房屋的正常使用,还可能影响其再次出租。

李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修复房屋、赔偿损失等。

任某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李某履行其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信源 椒点视频 202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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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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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春秋,解历史大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