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州,大叔与大妈是半路夫妻,在他的安置房里共同生活了10年,大叔为表诚意与信任,主动把退休金与两套房租金全部交于她保管,自己打零工赚钱零用。然而,大叔糖尿病足并发症住院,大叔女儿联系大妈,可她不仅不陪护还拒付住院费,这时大叔才发现他的退休金账户上只有600元。大叔寻求媒体的帮助,他说寒心了,老伴太狠了,她一分钱都不给我,一点都没照顾我!甚至连我的房都被忽悠走了!
王大叔妻子去世,女儿嫁人,他感觉生活空虚孤独,有了再婚的念头。
2015年,经热心人介绍,他认识了赵阿姨,她也是一个女儿已婚,所以两人条件相当,人也合适,9月份,他们就登记结婚了。
婚后,他们在王大叔的拆迁安置房里开启了新生活。那时,王大叔渴望在余生寻得一份温暖的陪伴,能相互照顾,彼此珍惜,过简单快乐的日子。
王大叔为表示诚意与信任,主动将退休金以及两套房屋的租金都交给她管理支配,自己则打零工,留下那微薄的现金收入作为日常零用。
他心里想着,夫妻之间本就该相互扶持,让老伴安心日子才能过得踏实。
一晃10年就过去了,随着年龄的增长,王大叔身体健康逐渐出现状况,春节那段时间,大叔一说话就被吵,两人怎么都说不到一块,后来竟分居了。
王大叔整天孤零零地自己做饭吃饭,心情郁闷,他满心都是疑惑和失落,自己掏心窝对她,她怎么就看不上自己了呢?
3月的一天,王大叔突然感到脚部剧痛难忍,无助的他只好叫女儿女婿把他送进医院,确诊为糖尿病足并发症。
而赵阿姨一直没出现,王大叔女儿看着父亲苍白,凄凉无助的表情,很是心疼,便打电话给赵阿姨,商量陪护和医疗费用的问题。
然而,赵大姐的态度却让王大叔女儿很是愤怒,她不仅不来看望、陪护王大叔,还拒付治疗费用。
王大叔得知非常心寒,真没想到在自己最需要的时候,她竟如此冷漠。
更让他震惊的是,当女儿帮他查询退休金账号时,发现里面仅剩600多元,那些曾经他辛苦积攒的养老钱,不知去向。
王大叔老泪纵横,这他才向女儿道出实情,他的一套房子被赵阿姨以29万低价卖给了赵阿姨的女儿,当初赵阿姨说等老了还得指望女儿赡养,自己就答应了,可就没见过这笔钱。
加上房子的钱,卡里还得有几十万,现在只有600元,看病、养老该怎么办啊!
王大叔寻求媒体帮助,希望帮他讨回他的钱和房。
面对记者,赵阿姨却说他们之间的矛盾,原因是王大叔提出了离婚。
王大叔意难平,说这些年经济大权全交给了她,可她太强势,一分钱都不给自己,也不照顾自己,还跟他玩心眼,把房子都鼓捣走了,她们母女设套坑他。
调解小组在调解中指出赵阿姨掌管家庭财务,应公开透明,坦诚相待。
作为夫妻,在王大叔生病时,不看望不陪护更漠视他的医疗需求,这会让他寒心,也是违法的!
经过调解员们苦口婆心地劝解,赵阿姨的态度终于有所松动,她同意先行支付2万元用于王大叔的治疗。
而对于这段婚姻是否还能继续,调解小组建议他们冷静一段时间,好好想想彼此的过往和未来。
那么王大叔是否能要回他的房子和钱呢?法律上怎么认定?
1、王大叔听信赵阿姨把房低价卖给她的女儿,是否给付房款王大叔并不清楚。但房子却已过户,他还能要回来?
《民法典》第18条规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王大叔同意赵阿姨的建议,同意把房子29万低价卖给继女,并过户了产权,可房款到底给没给他并不清楚。他后知后觉,感觉被套路了,后悔了。
可王大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能力判断其行为后果,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2、王大叔与赵阿姨结合时,她的女儿已结婚,与王大叔不存在抚养关系,因而没赡养义务,若王大叔以买卖的名义将房屋赠予继女,她承诺承担养义务却未履行,王大叔则可撤销赠与。
《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合同。
赠与人还可以在以下情况下行使撤销权: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王大叔为收到继女的买房款,那就是以卖房名义赠与房子,继女承诺赡养他,可在他生病住院时并未履行赡养义务,他有权依照撤销赠与合同(3)撤销赠与,收回房子。
3、赵阿姨作为妻子,无权对生病的王大叔不管不顾,法律规定,夫妻间有互相扶养义务。
《民法典》第1059条规定: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赵阿姨不看望、陪护生病的王大叔,还拒付住院费,是违法行为。
作为妻子在王大叔生病住院时,她进行日常护理和精神关怀,并支付住院费用,履行抚养义务。
王大叔费劲周折讨到了2万住院费,照顾他的还是自己的女儿和女婿,现在他才明白还是自己亲生的靠得住啊!他的婚姻去留未知中!
对王大叔的再婚,您怎么看?
用户10xxx55
老东西,老糊涂!
默涂
该呀。
因此而止
这肉价也太高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