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被撞身亡案被告只认交通肇事关于悲剧,我以前亲眼目睹一场交通事故,一辆小轿车撞

王小法的法与情 2025-04-15 15:49:36

一家被撞身亡案被告只认交通肇事

关于悲剧,我以前亲眼目睹一场交通事故,一辆小轿车撞了一辆三轮车,完后,我那时候青春年少,只怕肇事者逃逸了,先看了伤者浑浑噩噩从车里爬起来,那时候的人热心肠,赶紧有人帮忙打120,而我直接去追肇事者,看看他的车牌号。我过去的时候,发现肇事者停在路边,那种死了一般地静,我隔着车都能感受到肇事者的紧张与恐惧。

那时候我就知道,这个司机肯定不会逃逸。但是,能出了重大事故,还能调侃死者的人,我不知道这种人是什么样的心理素质,是什么样的教养?死者家属坚持上告也不是没有理由,光是事故的过程,都足够家属气愤。

事故经过:

2024年10月2日,江西景德镇发生一起恶性交通事故,20岁的廖某(肇事者)驾驶二手特斯拉,因与女友在车内发生争吵,随即情绪失控,在限速40公里/小时的闹市区,将车辆加速至128公里/小时以上,撞向正在过马路的一家三口,导致31岁的胡某、30岁的王某及其不满周岁的儿子当场或送医后死亡。

受害者一家三口当时正前往父母家中聚餐,事故导致婴儿身首分离,母亲被撞飞至车顶,父亲送医途中死亡。

事故争议:

廖某某(肇事者)未主动报警施救,反与友人调侃“婴儿头骨硬”,肇事者的父称事“故是天灾,你们搞我儿子这是人祸”,试图以80万元赔偿和解。

法律定性:

警方最初以“交通肇事罪”刑拘廖某某,后检方变更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后者主观上属于故意犯罪,最高可判死刑。

法律规定:

我国《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然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罚更重,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律师分析:

廖某某明知超速危害公共安全仍持续加速,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要件,最高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受害者家庭创伤:

胡女士夫妇失去独子、儿媳及孙子,患重度抑郁症和创伤后应激障碍,每日仅靠安眠药维持1-2小时睡眠。儿媳的爷爷因悲痛过度去世,家庭几近崩溃。

社会影响:

对于情绪失控驾驶车辆,人的反应能力和风险感知会大幅下降,此时驾驶等同于"酒驾"的危险程度。造成的损害不容小觑,应该予以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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