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男子李某花128万买下法拍房,满心欢喜去看房,却发现里面有租客。租客称合同未到期,要男子给10万才搬走。男子换锁,租客撬锁,如此反复6次,男子无奈告到法院,法院会咋判呢?
据源头新闻4月12日报道,男子李某(化名)在市里打工说起。他每天起早贪黑,就盼着能多挣点钱,在这城市里有个属于自己的小窝。
可那房价,就像火箭一样蹭蹭往上涨,他每个月那点工资,连个厕所都买不起。
他看着身边的朋友一个个都买了房,心里那叫一个羡慕,可自己只能租住在狭小的出租屋里,过着寄人篱下的日子。
他无数次幻想过自己拥有房子的样子,每天下班回家,打开门,就是温馨的小窝,不用再担心房东突然涨房租,也不用再担心被房东赶出去。
所以,当他看到那个法拍房的时候,他感觉自己的机会来了。
他开始疯狂地研究法拍房的流程,上网查资料,向有经验的人请教。
他省吃俭用,连一件新衣服都舍不得买,就为了能多攒点钱,增加自己竞拍成功的几率。
终于,在2022年,他等到了那套心仪的房子。
那房子,位置好得没话说,出门就是地铁站,周围学校、医院、商场啥都有。
他站在房子门口,想象着自己以后在这里生活的场景,心里那叫一个美。他毫不犹豫地参与了竞拍,最后成功拿下了。
他拿着钥匙,满心欢喜地去看房。可当他打开门的那一刻,他的心都凉了半截。里面有个中年男子,正坐在沙发上看着他。那男子就是赵师傅,他一脸疑惑地看着李某,问李某是谁。
李某赶紧解释说这房子被法拍了,现在归自己了,让赵师傅赶紧搬走。
赵师傅一听,脸色立马就变了,他说自己在这房子里住了好几年了,和房东签了租赁合同,还有好几年才到期。
而且,屋里的家具都是他新换的,要是李某非要他搬走,就得给他10万赔偿金。
李某一听,觉得这赵师傅简直就是在无理取闹,这房子是法拍房,按规定租赁合同已经不算数了。
他耐心地跟赵师傅解释,可赵师傅就是不听,说你不赔偿我就不搬,租赁合同没到期,凭啥让我搬?
李某没办法,只好趁赵师傅上班的时候,找人换了门锁。
他以为这样就能把赵师傅挡在外面,可没想到,赵师傅下班回来,直接把锁撬了,又住进了里面。
李某气得直跺脚,他不信这个邪,又连续换了5次锁,可赵师傅也不示弱,撬了5次。
李某实在没办法了,只好报了警。可民警来了,听了他们各自的道理,也没办法,只能调解。可双方都不让步,赵师傅就是不搬。
李某又气又恨,花了那么多钱,房子却住着别人,他越想越不甘心。他觉得自己太倒霉了,好不容易买了房,却遇到这么个租客。
赵师傅这边,他也有自己的难处。他在汽修厂上班,每个月工资也不高,这房子是他好不容易租到的,离上班的地方近,而且租金也便宜。
他觉得自己签了租赁合同,就应该受到保护,凭什么李某买了房子就要让他搬走?
而且,屋里的家具都是他新换的,要是搬走,这些家具怎么办?他觉得李某太不讲道理了,非要他搬走,还不给他赔偿。
李某实在没办法了,只好一纸诉状告到了法院。他要求赵师傅立刻搬走,并赔偿这段时间的损失。他觉得自己太委屈了,花了那么多钱,却不能住进自己的房子。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呢?
赵师傅主张自己与原房东签订了租赁合同且合同未到期,要求李某给予10万赔偿才搬走。
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一般情况下,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但是,这一原则存在例外情况。
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法拍房在拍卖前通常已经经过法院的查封程序,这意味着赵师傅与原房东签订的租赁合同在法拍房拍卖成交后,对新的房屋所有权人李某不具有约束力。
赵师傅在房屋被法拍前可能并不知晓这一情况,但从法律角度,他应当意识到法拍房的特殊性质。
他在主观上可能认为自己的租赁合同应该得到保护,但在客观上,他的租赁合同已经不能对抗新的房屋所有权人李某,他继续占用房屋的行为缺乏法益相称性。
赵师傅在李某换锁后,多次撬锁进入房屋。赵师傅是出于继续占用房屋的目的,这种主观故意是明确的。撬锁行为属于破坏他人财物、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赵师傅撬锁的行为属于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以及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治安管理规定,具有现实性和紧迫性的违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