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男子跑大车,到一个服务区,就去上厕所,回来的时候,却发现手机不见了,他很着急,打电话过去又没人接,他只好重新办了一张卡,很快就有人打过来了,问他还要不要手机,男子赶紧让对方寄过来,不料对方开口要2000元,男子只能给800元,加上200元的运费,可是对方不同意,竟然转手就将手机送给了别人。
据河南广播电视台小莉帮忙,4月17日的报道。李先生跑大车,还没有到服务区,就感到一阵内急,他非常着急,只能一踩油门,往服务区开去。
他一来到服务区,他把车停好,就奔向卫生间。
可等他出来,却发现手机不见了,他以为是在车上,就回到车上找,可找了一圈还是没有找到,他这才意识到手机丢了,可到底丢在哪里?他怎么想也想不起来了。
他这可着急了,手机花了他大几千元,花了他将近一个月的跑车费,手机丢了,他倒不是心疼那几千元,他心疼的是手机里面的重要信息,以及联络人的信息,还有一些相片,这些东西对他来说都非常重要。
而且没有了这个手机,就无法和货主联系,就会耽误这一趟货。
他赶紧拨打自己的电话,希望捡到手机的人能,够把手机送回来,可是他打电话过去,竟然没人接,他又着急地拨打了几个,可是依然没有人接。
这可怎么办呢,在服务区,他什么也做不了,干等着又耽误送货的时间。
没办法,他只好先开车离开。又到了一个城市,他又打自己的电话,可依然是没人接。
为了方便和货主联系,他只好给自己补了一张卡,电话号码是一样的。
他刚办好卡,就有电话打进来了,李先生一听,对方问他还要不要手机,李先生这才知道,原来捡到手机的人联系他了。
他喜出望外,赶紧问捡到手机的人,能不能帮把手机寄过来。
然而那个人却跟李先生说,他要2000元感谢费,李先生一听就着急了,2000元,这也太多了,辛辛苦苦跑一趟货,花几天的时间,可能都挣不了这么多钱。
李先生只好跟对方说,他可以给800元,如果对方把手机寄过来的话,还可以再给200元。
不料对方非常坚定,就要2000元,如果给不了2000元,他就把手机放在家里,让小孩子玩,他也不会把手机寄给李先生。
李先生很无奈,只能恳求对方,把手机寄过来,他真的只能出1000元了,不料对方把电话给挂了,转身把手机送给了另一个跑大车的人,那个人欣然接受,因为当时是他们俩一起看到手机的,捡到手机的人拿不到好处,就干脆把手机给了另一个跑大车的人了。
等李先生再打电话过去,手机竟然是另一个人拿了,这个人也是跑大车的,他说这个手机是别人送给他的,他不还。
李先生这下恼怒了,他质问捡到手机的那个人:“你为何要把我的手机送给别人。”
那个人说道:“我捡到的东西为何不能送给别人。”说完,他跟李先生说,想要拿回手机,就联系拿手机的那个人。
李先生又联系了拿手机的那个人,这个人却扬言道,和李先生也不认识,这手机是别人送给他的,那么他就不会还给李先生。
想要回手机,就让送手机的那个人找他要,否则他是不会返还手机的。
实际上他们都相互不认识,这下李先生想要回手机更难了。
那么李先生该如何通过法律途径,要回自己的手机呢?
首先,不管是谁捡到这个手机,李先生都可以要求他归还。
《民法典》第314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或及时送交公安等部门,不得据为己有。若拾得人拒不归还,构成对失主物权的侵害,需承担返还或赔偿责任。
本事件中,捡到手机的人,不但不愿意归还,还将手机送给别人,实际上他是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
其次,捡到手机的人要求给2000元,他的要求是不合理的。
《民法典》第317条规定:仅允许拾得人主张保管或归还产生的“必要费用”(如交通费、保管费),不得要求额外报酬。若失主未主动承诺悬赏酬金,索要感谢费属于非法牟利,法院不予支持。
本来李先生承诺的就是给800元,加200元的运费,这些感谢费就已经不错了,要2000元,实在是太多了。
除此之外,捡到手机的人转手把手机送给别人,那么拿到手机的这个人,其行为是不当得利。
《民法典》第122条规定:拾得人无权占有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失主可要求返还原物或赔偿损失。
若手机被转送他人导致无法返还,拾得人需按手机市场价值(通常考虑折旧)赔偿。
那么你对李先生丢手机这件事,有何看法呢?(来源:河南广播电视台民小莉帮忙-2025.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