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的相对论 常说和谐的商业关系在于等价交换。 实际上

诗情文化 2025-04-18 11:59:20

价值的相对论 常说和谐的商业关系在于等价交换。 实际上,各种关系都隐含着这种价值交换的意义,只是程度不同而已。 然而,等价的意义,并非绝对的,而是根据各方的需求、市场的行情以及稀缺性来确定的。这个等价,还不一定属于长久的,也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因需求、市场以及稀缺性的变化而改变。 世事无常的规律,实则也包含着这个价值的规则。 交换,是以对自己是否有价值来决定的。有价值就可以交换,没价值就不愿交换。所谓的等价交换,就是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所作出的决定和所实施的交换行为。不管存在多少因素,只要双方认为是公平的交换就是等价的,并没有一个一刀切的标准。 如果存在地位和身份的不平等时,大概率就不会存在等价交换。强迫和霸道的情况极大可能地会存在于定价和交换的过程之中。 确实存在一方强迫和霸道的情况下,如果对方敢于反抗,那就达不成交换的目的。反之如果对方不敢反抗,或者说反抗的代价自己承受不了,那就只有妥协,这样的情况下达成的交换则明显不会等价,也就是称不上等价交换了。如果反抗失败,那就更不会存在公平的等价交换,或许会演变为单方的掠夺或霸占,另一方则只有屈从、接受的份了。 当下由美国发起的关税战,就是很现实的证明。 中国敢于反抗,敢于实施反制裁——对等增加关税,暂时的结果就是该停止的经济贸易停止了,不管双方之间需求多么迫切,断然叫停,大不了脱钩;而不敢反抗的国家则选择了妥协,也就等于任由美国宰割;还有犹豫不决的,在艰难的选择之中。 敢于反抗的,敢于实施反制裁的,就是力求平等的原则。不平等时就会拒绝或反制,也就是不等价就不交换,对方的霸道和强迫在这里没有用。 选择妥协的,则是明知不平等,也就是不等价,但反抗时自己则又承受不起这个代价,所以只有屈从或完全被动地接受。 再延伸谈一下律师收费的情况: 律师收费没有统一的标准,虽然司法行政机关出台有律师收费价格,但是也只供参考使用,并不存在强迫性。所以律师收费是根据法律服务市场的行情、律师自我评定的水平、知名律师的稀缺性以及律师事务所的档次等等综合情况来自由确定的。 现实中的确存在同一个案件,聘请不同的律师开价差别巨大的情况。即使代写一份法律材料,收费也可能会相差多少倍。这些的情况,有时会造成当事人无所适从的心理状态。 然而,有一句不太好听的俗话正好对应这些情况,那就是“便宜没好货,好货不便宜”。虽然不能绝对包括,但盖然性则是存在的,这就看当事人自己的认知了。 如果只图收费便宜,只能说对自己的案件不是十分重视。换句话说,也就是自己豁不出去。不舍得花钱,又想办成大事,的确是有点妄想或玄乎。 大概率来说,收费高的律师的水平会高于收费低的律师。不知道有谁听说过某某知名律师和大部分的普通律师收费标准差不多的。除非是对某些案件愿意无偿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对于某些特殊的案件愿意降低收费标准。 不同的收费标准,大概率所得到的服务广度和深度是不会一样的,所取得的成果也是不同的。虽然有时因为大环境的原因案件结果无法改变,但也会看到代理或辩护过程中截然不同的各种的反响或效应。 这些情况,不可否认存在有些家境贫困的人请不起律师或者请不起水平高的律师,也不排除有钱不愿花在律师费上的一些人。 真正家境贫困的,如果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机构的无偿服务。 然而,法律援助机构的服务,往往又得不到当事人十分的信任。这是一个矛盾的选择,也是一个不可调和的矛盾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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