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男子为把女子追到手,为其花费了21万,后来女子没有答应男子的追求,表示要把10万的借款和11万左右的礼品归还,但男子不死心,以为还有机会就说不需要女子返还,甚至写了一份协议。可事后男子知道追求女子无望不甘心,要求女子还钱并支付利息。
据齐鲁壹点,4月17日的报道,张先生追求李女士,追求了很长一段时间,知道不会有结果,就想着要李女士归还21万并支付利息。
原来,张先生和李女士是生意上的伙伴,两人经常接触, 久而久之,张先生就喜欢上李女士,打算追求她。
正不知道该怎样追求李女士的时候,张先生遇到了一个机会,当时李女士正好资金周转不过来,于是张先生就借了10万块钱给李女士。
张先生的这笔十万块钱,对当时的李女士来说就是一场及时雨,她非常的感谢张先生,张先生也很懂得把握机会,顺势提出了自己想要追求她。
李女士和张先生是生意的伙伴,但李女士觉得对先生并不了解,但觉得对方愿意借给自己十万块钱,感觉这个人应该还是不错的,没有直接答应张先生的追求,只说先相处看看。
有了李女士的这句话,张先生之后就展开猛烈地追求 ,陆续给李女士买包包、护肤品、首饰等礼物。
张先生了解李女士的经济情况,送的礼品都是比较贵重的,赠送给李女士的包包就价值2万元,赠送的这些礼物加起来价值就有11万余元。
虽然张先生很舍得为李女士花钱,最终李女士觉得两人并不合适,拒绝了张先生的追求。
李女士是一个很有原则的人,她觉得既然没有答应张先生的追求,那么也不应该收他的礼物,提出要归还张先生十万的借款以及其所赠送的这些礼物。
但张先生认为,自己还有机会,只要自己继续努努力,可能会把李女士追到手,就拒绝了李女士归还借款以及礼物的要求,表示不需要她归还。
为了让李女士相信自己,张先生在2022年4月向李女士出具了一份《协议》,协议中写到:自今日起,我与李女士无任何经济纠纷,之前的借款和礼品均属于赠与。
后来张先生发现,李女士不可能同意他的追求,想到自己借出去的十万块和价值11万左右的礼品就很肉疼,于是要李女士归还。
李女士当然不会答应,她称之前自己已经明确表示过要归还这笔钱,是张先生说不用归还的,而且还出具了不用归还的协议。
张先生与李女士协商多次未果,想到李女士不归还这21万,自己就白白付出,他很不服气,于是就把李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李女士还钱并支付利息。
1、张先生为追求李女士所花费的钱是否应当返还呢?
张先生的诉求是否得到支持,这就涉及赠与行为的性质和目的。
(1)一般小额赠与是无需返还的,比如吃饭、看电影、节日礼物等这些日常消费的小额支出,通常视为无偿赠与。一旦完成赠与(钱款或礼物已交付),对方无需返还。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
小额消费符合一般社交习惯,视为情感表达,因此类似这样的消费,李女士是无需返还的。
(2)特殊大额赠与可能需返还:若赠与财物性质特殊或金额较大,可能被认定为附条件赠与(以结婚为目的),分手后可能需部分或全部返还:
大额转账或贵重物品:如奢侈品、房产首付等,若能有证据证明是以结婚为条件(如聊天记录、转账备注等),法院可能支持返还。
借款性质:若明确约定为借款(如借条、聊天记录),需按借贷关系返还。
2、而张先生在追求李女士的时候,借给了李女士10万元,以及给她买了一些贵重的物品,按理来说,李女士没有答应张先生的追求,张先生是需要返还的。
可李女士拒绝张先生追求后,表示要归还借款以及这些礼物,是张先生表示不用归还,还写了协议,表示借款和礼物均属于赠予。
《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张先生借给李女士的10万元以及价值11万的礼品,是张先生自愿赠予的,而且也出具了协议,因此张先生依法无权撤销赠与。
男女双方交往日常的小额消费是必要的,但一些贵重的物品,双方都应该慎重赠予或者接受,一旦出现矛盾会出现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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