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运城,男子谭某在培训机构当管理人员。他瞅准女学生任某单纯没经验,借着能安排单招的名头,把任某骗到家里,以按摩为由强行与任某发生关系。事后还拿钱封口,可任某母亲得知后报了警。谭某赔偿了 4.5 万,法院最终判了!
男子谭某,在一家培训机构当管理人员。这谭某平日里看着道貌岸然,西装革履,一副成功人士的模样,可谁能想到,他肚子里全是坏水。
谭某管理的培训机构里,有个女学生叫任某。这任某年纪小,刚成年不久,涉世未深,心思单纯得很。谭某这老狐狸,眼睛一扫,就盯上了任某。
他时不时地就找任某聊天,那话里话外,全是关心,什么学习累不累,生活上有没有困难,把任某哄得一愣一愣的。
不仅如此,谭某还三天两头地给任某母亲打电话。电话里,谭某那嘴就像抹了蜜一样,一个劲地吹嘘自己有多大的本事,能给任某安排单招,让任某不用参加高考就能上个好大学。
任某母亲一听,那眼睛都放光了,心里想着女儿这下可有出息了,对谭某那是千恩万谢。时间一长,简直就把谭某当成了大恩人。
有一天,谭某给任某打电话,说有个重要的资料需要任某送过来。谭某见了任某,拉着任某的手就说:走,咱先去吃个饭,吃完了我再带你去拿资料。
在餐厅里,谭某点了一桌子好菜,还一个劲地给任某夹菜,那关心劲,不知道的还以为任某是他亲闺女。
吃完饭,谭某就说:这资料有点多,我开车带你回家拿吧,省得你一会还得跑一趟。任某也没多想,就跟着谭某上了车。
到了谭某家,任某跟着谭某进了屋。谭某让任某在客厅坐一会,他去拿资料。
谭某拿着一份文件走了出来,说:这就是资料,你先看看。我这几天腰酸背疼的,你能不能给我按摩一下,放松放松?
任某想着谭某帮了自己这么多忙,按摩一下也没什么,就答应了。
任某走到谭某身边,开始给谭某按摩。可谁能想到,这谭某就是个彻头彻尾的衣冠禽兽!
他趁着任某不注意,一下子就把任某扑倒在沙发上,任凭任某怎么挣扎、怎么呼喊,谭某都不肯放手。就这样,谭某强行和任某发生了关系。
事后,谭某从钱包里掏出 200 块钱,扔在任某身上,恶狠狠地说:今天的事,你要是敢说出去,有你好受的!
任某吓得浑身发抖,眼泪止不住地流。谭某见任某老实了,就穿上衣服,让任某赶紧走。
任某下楼后,整个人都崩溃了。她颤抖着双手,拨通了母亲的电话,哭着说:妈,我……我被谭某欺负了……
任某母亲一听,只觉得天旋地转,差点晕过去。她强忍着悲痛,问清了事情的经过后,立刻赶到了学校,然后报了警。
民警通过技术手段,很快就锁定了谭某的行踪,把他从家里抓了出来。谭某被抓的时候,还一脸的不服气,嘴里嘟囔着:你们抓我干什么,我又没犯法。
谭某家里人知道了这事后,四处托关系,找人说情,还凑了 4.5 万块钱,赔给了任某。
任某母亲看着女儿被折磨得不成人样,心里又气又恨,但为了女儿以后的生活,还是收下了这笔钱,并且表示谅解了谭某。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呢?
一、谭某以按摩为由,强行与任某发生关系,这一行为明显构成了强奸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谭某利用任某的信任,在任某毫无防备的情况下实施了强奸行为,主观恶意明显,犯罪手段恶劣,对任某造成了严重的身心伤害。
谭某的行为完全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他利用任某的单纯和对他的信任,将任某骗至家中,在任某毫无防备的情况下实施了犯罪行为。
二、谭某在法庭上声称自己有自首情节,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谭某并非主动投案,而是任某先告诉母亲,母亲去学校报警后,警察到现场将其带走。因此,谭某不具有自首情节,不能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谭某作为培训机构的管理人员,本应保护学生的权益,但他却利用职务之便,对女学生任某实施侵害。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刑法,也违背了教育行业的基本职业道德。
根据《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谭某的行为严重违背了教师的职业道德,应当受到教育行政部门的严肃处理。
四、谭某的家人赔偿了任某 4.5 万元,任某也表示了谅解。但赔偿行为并不能免除谭某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分子承担刑事责任是其应尽的法律义务,赔偿只是从轻处罚的一个情节,但不能替代刑事责任的承担。
综上所述:谭某的行为构成了强奸罪,且其作为教育机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犯罪,性质恶劣,危害性大。
尽管谭某的家人进行了赔偿,任某也表示了谅解,但这并不能免除谭某的刑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谭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