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午休时发病等能否认定工伤?北京昌平法院发布典型案例】上

程普说趣事 2025-04-21 10:18:06

【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午休时发病等能否认定工伤? 北京昌平法院发布典型案例】上下班时间、加班时间发生意外、发病、等待值班时受伤,这些会被认定为工伤吗?如今,劳动者工作模式逐渐灵活化,外派、居家办公、单位提供工间休息宿舍等情况延伸了工作地点,不固定工时、休息日加班等情况延伸了工作时间,工伤认定案件类型多样、情况复杂。4月18日上午,北京昌平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发布了多起不同情形下的工伤认定类行政案件典型案例。

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 未进行责任认定不排除工伤认定

发布会上,昌平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慕寿成介绍了一起工伤认定类行政案件典型案例。

李先生是某人力资源公司职工,被派遣到某酒店做安保工作。一日凌晨上班途中,李先生因下雪路面结冰摔倒受伤,医院诊断结果为右腓骨骨折、右踝关节骨折。事后李先生报警,交管部门出具了事故证明,未进行责任认定。李先生向昌平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昌平区人社局经调查核实,当天确实有雪,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李先生选择的交通方式、路线均合理,且涉案公司未能证明李先生存在违反交通规则等过错情形,故李先生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

涉案公司不服,认为李先生可以预知当日天气状况,应选择更安全的交通方式,但李先生选择在雪天骑电动车上班导致摔倒,自身存在过错;且此次交通事故为单方事故,李先生应承担全部责任,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故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被诉工伤认定。

该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经过法官协调,各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并达成一致意见,由涉案公司限期向李先生付清各项赔偿金,工伤认定、行政纠纷和劳动争议赔偿事宜等一次性全部解决,原告当庭提出撤诉,实现案结事了。

慕寿成表示,《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下几种情形不予认定工伤——在上下班途中受到因本人主要或者全部责任导致的交通事故或运输事故伤害;本人故意犯罪导致在工作中伤亡的;因醉酒或吸毒导致在工作中伤亡;自残或自杀导致在工作中伤亡等。

法官表示,社会保险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对于是否存在上述事实,其依据一般是有权机关作出的结论性意见和法律文书,但这并非唯一依据和前提条件,如果确实缺少相关文书,社会保险部门不应径直作出不利于劳动者的认定,而应根据审核需要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最终作出是否构成工伤的认定。同时,劳动者在申请工伤认定时,负有对自己发生事故伤害或存在职业病的事实进行初步举证的责任,在此基础上,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在此提示,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一定要第一时间报警处理,及时保留相关证据,以便于后期顺利办理工伤申报相关事宜。用人单位也应当不断增强工伤法律意识,规范用工管理,依法办理工伤保险,保障职工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

超龄农民工午休时突发疾病 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

昌平法院行政庭负责人尹海萍在发布会上公布了几个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一超龄农民工午休时突发疾病”的工伤认定情况。

2022年11月,已经年满60岁的韩老汉经老乡介绍来到某建设公司的工地干杂工,工地为了安全实行封闭管理。11月20日14时,韩老汉感觉身体不适前往医院就医,当日17时,初步诊断为呼吸衰竭、脑梗塞、急性心肌梗死等症状,被马上送进CCU,11月22日10时左右经抢救无效死亡。2023年6月,韩老汉的妻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韩老汉与建设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被法院驳回。2023年9月,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昌平区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韩老汉属于视同工伤情形。

建设公司不服,认为既然韩老汉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便不存在工伤认定的前提;而且韩老汉是在中午休息时发病,不属于工作岗位,故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工伤认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韩老汉与建设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但韩老汉系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而未办理退休、未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务工农民,且韩老汉在涉案工地工作期间,工地实行封闭式管理,具有确定的上班时间、休息时间以及打卡制度,韩老汉的工作内容由工地安排,鉴于双方存在此种紧密的管理关系,认定韩老汉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此外,韩老汉系于案发当日中午饭后感到不适并请假看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午休系全日制工作中为保障劳动者基本健康需求、保证工作稳定有效进行的必要时间,属于工作时间的合理延伸,故韩老汉突发疾病应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支持了昌平区人社局作出的被诉认定工伤决定。

尹海萍表示,该案中出现了在工地午休期间发病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的争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工作时间”一般指单位规定的正常上班时间,“工作岗位”通常指工作涉及区域及其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只要是与工作相关的准备、收尾工作,以及确因工作需要而进行的加班和必要工间休息等,都是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进行的合理延伸。

超龄劳动者再就业时,一定要向用人单位告知自己的年龄、身体状况、是否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真实信息;用人单位一定不能存在侥幸心理,对于符合缴纳条件的劳动者及时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做好用工风险防控,并为劳动者解决必要的生理需要提供和创造条件,全方位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外卖骑手平台下线后闯红灯超速行驶 因承担事故主责未认定“新职伤”

另外,还有一起关于新就业形态的案件。据介绍,刘某系某在线平台网约配送员,申请注册并经某平台审核后,通过平台自主选择、完成配送服务事项,并获得相应报酬。2024年5月某天凌晨,在平台接单后,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执行订单任务,订单完成后下线不久,在返回住所途中与一轻型厢式货车相撞受伤,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交管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且违反信号灯通行、超速行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案涉平台就刘某受到的事故伤害提出职业伤害保障待遇给付申请。昌平区人社局经审查认为,刘某发生交通事故时,平台订单任务已经结束,处于非在线状态,不属于执行平台订单任务期间,故作出不予确认职业伤害结论书。刘某父母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不予确认职业伤害结论书。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外卖骑手是否平台在线,是考量其是否属于工作状态的重要因素之一。刘某事发时已完成平台订单任务并已在平台下线,意味着平台无法对其派发工作任务,也就不再对其进行工作管理,此时其不属于工作状态。同时,因该交通事故认定刘某负主要责任,故昌平区人社局认定刘某不符合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刘某父母的诉讼请求,支持了昌平区人社局作出的不予确认职业伤害结论书。

法官表示,根据《职业伤害保障办法》相关规定,在执行平台订单任务期间,因履行平台服务内容受到事故伤害、暴力等意外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执行平台订单任务返回日常居所的合理路线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确认为职业伤害。本案中,刘某事发时已不处于平台在线状态,应属于执行平台订单任务返回日常居所途中,但其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不符合确认职业伤害的条件。

法官表示,为了预防职业伤害,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应遵守交通规则,避免多平台同时抢单、超速行车等高风险行为,穿戴好反光衣、头盔等防护设备,同时也要定期关注自身健康及车辆状态,避免过度劳累引发突发疾病。发生事故伤害后,要保留接单记录、定位轨迹、医疗证明等证据,善于使用平台“一键报案”等功能。平台亦应合理设置配送时限,避免算法过度施压,同时为新就业形态人员开展安全培训,提升从业者风险意识。

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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