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女子花115万从一对夫妇那里买了套房子,但双方只是口头约定,并没有签买卖合同。谁知,女子欢欢喜喜住进去没几天,工作人员竟找上门来,说这房是违建,限令她7天内搬走。女子顿时气炸了,她认为自己被那对夫妇给骗了,他们肯定知道,房子是违建,还转头卖给她,良心简直坏透了。女子一气之下闹上法庭,但二审的结果却截然不同。 2013年,女子白某在顾某夫妇手里买了一套房,这房子地理位置不错,交通便利,户型也好,最关键的是,对方急于出手,价格很划算。 白某向顾某支付了15万现金,又向顾某丈夫转账100万。 付完这115万购房款后,白某满心欢喜的搬进新家,准备开启新生活。 万万没想到,才高兴没几天,白某就收到通知,称这房子是违建,限期内立即拆除,要求她一周之内搬走。 听到这话,白某直觉天昏地暗,她和丈夫花了大半辈子的积蓄,就为了为这套房养老,结果,钱花了,房也没了,这算哪门子事。 白某很气愤,她认为这是顾某夫妇故意给她下的套,他们之所以着急出手这房子,绝对是提前知道房子是违建。 但他们却隐瞒事实,昧着良心把房卖给了自己,简直是坏了良心。 于是,她找到顾某,要求还钱。 顾某夫妻两个自然不会承认,他们一口咬定,就是急于用钱才出手,根本不知道违建的事。 他们认为,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他们已经安然无恙将房子交到白某手上,白某也支付了尾款,这笔交易已经完成,后面的事他就不负责了。 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白某一气之下将顾某夫妇起诉到法院,以她出售违法建筑为由,要求确认该房屋买卖行为无效,顾某立即退还自己115万元的购房款。 法庭上,顾某夫妇依然死不认账,白某向法院提供了自己给顾某丈夫转账100万的交易记录和物业收据。 但打官司最讲究的就是证据,当法官问及购房合同时,白某却拿不出来,只能干着急。 原来,当初双方买房时,仅仅是口头约定,并没有签署纸质版房屋买卖合同。 这下麻烦可大了。 《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白某提供的转账记录和物业收据,虽能证明其向顾某丈夫转账100万元并支付了物业费用,但这些证据并不足以直接证明该款项即为购房款,也无法单独证明双方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因为没有书面购房合同,一审法院认为,仅有转账记录还不足以证明这100万就是用来买房的,于是,法院驳回了白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白某没想到,一审判决会是这样的结果,自己钱房两空,无家可归,以后的生活都成问题,这后半辈子可怎么办? 白某不甘心,虽然等待期间顾某丈夫去世,但她还是再次向法院提起上诉。 她认为,顾某与丈夫收取100万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要求顾某及其子女立刻返还。 《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虽然白某无法证明双方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但顾某夫妇收取白某100万元的事实是清楚的。 顾某夫妇无法证明其收取该款项具有合法根据,即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因此,顾某夫妇的行为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虽然白某无法证明那100万转账的目地是买房,无法确认他们双方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但顾某也无法确认他们双方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 《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顾某夫妇收取白某100万转账的行为缺乏合法理由,构成不当得利,应立即返还。 综上,二审法院顾某及子女在继承张某的遗产范围内,向白女士返还100万元。(人物均为化名) (信源:红星新闻—2025.4.21)
北京,女子花115万从一对夫妇那里买了套房子,但双方只是口头约定,并没有签买卖合
时光角落的织影师
2025-04-21 21: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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