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爷因妻子莫名得了HPV,怀疑妻子出轨与妻子大吵一架,而后与妻子分居。随后大爷为了查明真相,又偷偷在家中放了个录音设备,果真发现妻子出轨,且已经出轨15年。大爷难以释怀,一怒之下将“第三者”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承担妻子的医疗费并赔偿自己30万元精神损失费。法院这样判!(来源: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据悉,2年前,50多岁的崔大爷因妻子检查出HPV,怀疑妻子出轨,与妻子大吵一架,而后搬出去住,与妻子分居。 随后,崔大爷为了查明真相,又偷偷返回家中,在家中安装了一个录音设备。结果,发现妻子与男子黄某言语亲密,且还通过视频聊天观察身体隐私部位查看疾病。 进一步确定了自己的猜想后,崔大爷并没有声张,直到通过妻子与黄某的对话确定妻子与黄某存在不正当关系,且已经持续15年后,崔大爷才拿着录音与妻子对峙。 结果,崔大爷的妻子得知后,依旧不承认,并没收了崔大爷安装的录音设备。 随后,崔大爷难以释怀,认为黄某破坏了自己的家庭,同时认为自己妻子的病也是黄某传染的,于是便将黄某告上法庭,要求黄某承担妻子相应的医疗费等损失,并赔偿自己30万元精神损失费。 法庭上,崔大爷讲述了事情的经过,怒斥黄某不顾世俗道德,违反公序良俗。 面对崔大爷的控诉,黄某辩称:第一、崔大爷提供的录音是在其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录制的,不具有合法性。 录音中视频观察隐私部位的内容也无法证实。自己称呼崔大爷妻子“宝贝”只是显得亲切的一种称呼。 即便自己与崔大爷妻子之间存在戏谑性的语言,也不能证明其与崔大爷妻子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 第二、崔大爷提供的病历系复印件,崔大爷的妻子是否患病、又是得的什么病,怎么得的,自己也不知情。自己目前已经身患绝症,也无法和崔大爷妻子发生关系。 第三、自己不患有HPV,不可能出现传播和接触性传播。HPV这种疾病除了性传播外还有接触性传播等多种传播渠道。 等等…… 眼见黄某不承认与自己妻子的不正当关系,崔大爷又向法院申请调取自己妻子与黄某的开房记录。 法院怎么判?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6条的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法院认为崔大爷提供的录音是崔大爷在与妻子分居后,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家中偷偷放置录音设备录制而成,且崔大爷的妻子知情后已将录音设备没收。崔大爷提供的录音来源不合法,不能采信。 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0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崔大爷提供的妻子的病历系复印件,被告黄某亦不认可,同样无法采信。 根据双方的质证举证,法院仅认定黄某与崔大爷妻子联系密切,双方在通话时存在挑逗、戏谑性语言等事实。 法院认为,《民法典》第990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第1091条规定,夫妻一方因重婚、与他人同居等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7条规定:承担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根据上述规定,配偶权不属于一般人格权,夫妻忠实义务也仅能约束夫妻双方。 具体到本案,崔大爷主张黄某侵犯其配偶权故而要求黄某承担侵权责任,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黄某与自己妻子存在长期不正当性关系,且即便二人确实有此问题,亦未造成崔大爷和妻子离婚的后果,黄某亦非需因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适格主体,故崔大爷的上诉主张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基于此,对崔大爷所提调取自己妻子与黄某的开房记录的申请不予准许。 崔大爷主张黄某与自己妻子保持不正当关系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名誉权受损,并对其精神造成损害,除其本人陈述外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印证,亦不予认定。 崔大爷主张自己妻子因与黄某长期存在不正当性关系,进而患上HPV等疾病,但亦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实,不予认定,且即便崔大爷妻子确患病,亦应由其本人向致其患病的主体主张权利,崔大爷亦非适格原告。 综上,法院最终驳回了崔大爷的全部诉请。 这事你怎么看?
山东,大爷因妻子莫名得了HPV,怀疑妻子出轨与妻子大吵一架,而后与妻子分居。随后
闻花听叶
2025-04-23 17: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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