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56岁单身20年的徐先生与50岁蒋女士闪婚,婚后蒋女士以拒绝夫妻生活为由索要房产终身居住权。得手后态度大变,关系恶化离婚。离婚后,蒋女士起诉要求继续居住唯一卧室,法院判决支持,徐先生只能睡沙发,悔不当初。 据浪涨新闻4月22日报道,56岁的徐先生,单身了整整20年。这些年,他一个人过着平淡又安静的日子,直到遇见了温柔婉约50岁的蒋女士。 两人相识没多久,就迅速坠入了爱河。尽管徐先生的女儿和姐姐都强烈反对,可徐先生就像着了魔一样,铁了心要和蒋女士在一起,没多久就领了证,步入了婚姻的殿堂。 刚开始那几年,日子还算过得去。可婚后第三年,情况就变了。 蒋女士突然以拒绝夫妻生活为由,给徐先生出了个难题,非得让他在房产证上给自己登记终身居住权。徐先生心里那叫一个无奈,可又架不住蒋女士的软磨硬泡,最后还是答应了。 徐先生怎么也想不到,蒋女士拿到居住权后,就像变了个人似的,态度来了个180度大转弯。 两人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多,关系急剧恶化。终于,在2024年7月,徐先生实在忍无可忍了,一纸诉状把蒋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离婚。 离婚后,徐先生本以为能摆脱这段痛苦的婚姻,可没想到,蒋女士又出了新招。她居然起诉要求继续居住在房子里唯一的卧室。这一下,徐先生彻底懵了。 本案中,核心争议点在于居住权登记的效力及离婚后居住权的处理。徐先生因爱情冲动,在未充分考量法律后果的情况下,为蒋女士办理了房产终身居住权登记,这一行为在法律上产生了重大影响。 1,关于居住权登记的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至第三百七十一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徐先生为蒋女士登记居住权,意味着蒋女士在法律上获得了对该房产的长期居住权利。 然而,居住权登记通常应明确居住使用的具体部位,以避免后续纠纷。 本案中,双方未约定具体部位,为后续争议埋下了伏笔。 2,关于离婚后居住权的处理: 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离婚后居住权应如何处理,但一般而言,居住权作为用益物权,其存在并不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自动终止。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或法院另有判决,否则居住权人仍有权继续居住。 本案中,双方未约定居住部位及徐先生之前的书面承诺。 徐先生作为房产所有人,其居住权利亦应得到保障。应综合考虑双方的实际居住情况、经济能力等因素,以实现公平合理的居住安排。 蒋女士在获得居住权后态度大变,导致婚姻关系恶化,这一行为是否构成对居住权合同的违约或滥用权利,亦值得探讨。 从法律角度来看,徐先生在为蒋女士办理居住权登记时,应充分了解并考虑相关法律后果。 在离婚后,双方应就居住权问题进行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在判决时,应更加注重平衡双方利益,避免出现一方权利过度扩张而另一方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双方在办理居住权登记的时候,确实没有约定居住使用的具体部位。而且,在之前的离婚纠纷里,徐先生还书面承诺会按照当时的情况居住。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蒋女士的诉求,她可以永久居住在主卧。 这下好了,徐先生只能继续睡在那张小小的沙发上了。每次想到这事,徐先生就悔不当初,直骂自己当初怎么就被爱情冲昏了头脑,落得如今这个下场。 在处理涉及居住权等用益物权的问题时,应谨慎行事,充分了解并考虑相关法律后果。在离婚后,双方应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居住权问题,以实现公平合理的居住安排。 本案中,法院判决蒋女士可继续居住在主卧,虽有其法律依据,但在实际操作中仍需考虑双方利益的平衡与公平。
一觉醒来,男同胞和女同胞们都沉默了!北京一对夫妻离婚闹上法庭,男方要回的竟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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