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通信科技公司会计刘某上班冲奶粉,玻璃杯炸裂致左下肢Ⅱ度烫伤,申请工伤认定后浦东人社局认定符合工伤范围。公司不服,认为刘某吃早餐违规且玻璃杯有问题,先后诉至一审、二审法院,均被驳回,最终刘某被认定为工伤。 据2025年4月23日潇湘晨报报道,在某通信科技公司,美女会计刘某早上来到公司后感觉有些口渴,便想着冲泡一杯奶粉喝。 她拿出自己常用的玻璃杯,熟练地倒上开水,可谁能想到,意外就在这一瞬间发生了。只听“砰”的一声,玻璃杯毫无征兆地炸裂了,滚烫的开水瞬间溅了出来,直接烫到了她的左下肢。 刘某疼得大叫起来,同事们听到声音后,赶紧围了过来,看到她那被烫得通红的腿,大家都慌了神。 随后,刘某被紧急送往了医院。经过医生的诊断,她的左下肢被确诊为Ⅱ度烫伤。看着自己受伤的腿,刘某心里又疼又急,她不知道自己什么时候才能康复,也不知道这会不会影响到自己的工作。 在伤势稍微稳定一些后,刘某想到了工伤认定,她觉得自己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受伤的,应该属于工伤。于是,她向浦东人社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 浦东人社局接到申请后,迅速展开了调查。他们仔细询问了刘某受伤的经过,查看了公司的监控录像,还了解了公司的一些规章制度。经过一番详细的调查,认定刘某的情况符合工伤范围。 然而,公司却对这个认定结果表示不服。公司认为,刘某在工作时间吃早餐违反了公司的规定,而且玻璃杯是她自己购买的,质量有问题才导致了炸裂,这怎么能算工伤呢?公司觉得认定有误,于是将浦东人社局告上了法院。 本案件的核心争议点聚焦于刘某在工作时间冲泡奶粉时,因玻璃杯炸裂导致烫伤,是否应认定为工伤,以及公司提出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刘某作为公司会计,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冲泡奶粉以满足正常生理需求。 这一行为虽非直接的工作内容,但属于劳动者为维持正常工作状态所必需的生理活动,可视为间接的工作原因。因此,刘某受伤的情形符合工伤认定的基本条件。 2,针对公司提出的刘某吃早餐违规及玻璃杯质量问题的抗辩理由: 关于吃早餐违规,法律并未明确禁止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进行合理的生理需求活动,且冲泡奶粉作为补充能量的方式,并未超出合理的工作范畴。 至于玻璃杯质量问题,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玻璃杯存在质量缺陷是导致刘某受伤的直接原因。在缺乏直接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公司以此为由抗辩工伤认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从劳动权保护的角度来看,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享有合理的休息和生理需求保障权。 公司以内部规章制度限制员工正常生理需求,不仅违背了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也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公司以此为由拒绝承担工伤责任,于法无据。 综上所述,从法律角度来看,刘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冲泡奶粉导致烫伤,应认定为工伤。 一审法院认为:刘某冲泡奶粉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正常生理需求,这并没有超出合理的工作范畴,而且也没有证据表明玻璃杯的质量问题是导致她受伤的直接原因。 因此,公司提出的抗辩理由均不成立,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最终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认定刘某为工伤。 公司对一审判决结果并不满意,他们觉得自己的权益没有得到保障,于是又向二审法院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有正常的生理需求,这是劳动权的一部分,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刘某冲泡奶粉的行为并没有违反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为了更好地投入工作,属于间接的工作原因。 所以,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认定刘某为工伤。
上海,某通信科技公司会计刘某上班冲奶粉,玻璃杯炸裂致左下肢Ⅱ度烫伤,申请工伤认定
花开富贵有余
2025-04-24 16: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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