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银川,老人明明有3个子女,但是却在去世前将房子给了外孙女,还立下遗嘱明确表明让前女婿独自给自己操办后事。老人的3个子女得知后,不愿意了,在老人去世后,与老人的外孙女、前女婿对簿公堂,要求分割老人的24万余元抚恤金、丧葬费等,法院这样判!(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家住银川的潘老太育有1子、2女。任某是潘老太的前女婿,任某1是任某的女儿,潘老太的外孙女。
2023年,因病住院的潘老太自知命不久矣,将自己的唯一住房过户给任某1,而后又立了一份公证遗嘱,明确表明自己去世后,自己的身后事包括但不限于追悼会、葬礼的安排、安葬等相关事宜均由任某负责处理,其他人不得干涉。
几个月后,潘老太去世。任某按照潘老太的意愿为潘老太操办了后事。
而因潘老太去世后留下24万余元抚恤金、丧葬费,潘老太的3个孩子要求任某返还潘老太的身份证、户口本、宁夏银行卡、医保卡、死亡证明等物品,未果后将任某及任某1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将潘老太的抚恤金、丧葬费判归3人平分,并判令任某父女归还潘老太的上述遗物。
面对控诉,任某父女拒绝返还潘老太的遗物并认为潘老太的抚恤金和丧葬费应该自己所有。
理由是,潘老太的3个子女均在上海生活,长期未尽到赡养、照顾义务。而自己二人在潘老太60岁退休直至去世时81岁的20年时间里,一直尽心尽力地照顾潘老太,更是遵照潘老太的遗愿为潘老太操办了后事,承担了潘老太的生养死葬义务。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丧葬费是国家发放给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家属办理丧葬事宜的费用;抚恤金是国家对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直系亲属发放的抚慰和经济补偿,用以优抚、救济死者直系亲属,该两项费用均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但可以参照遗产处理。
潘老太的子女,对潘老太的抚恤金享有权利。而从双方的陈述、任某父女的举证及潘老太委托任某为其办理身后事来看,潘老太生前与任某父女生活较为密切,任某父女对潘老太履行了一定的生养死葬义务。
任某父女一个是潘老太的前女婿一个是外孙女,虽然均不是潘老太的直系亲属,但参照《民法典》第1131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之规定,同时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权利、义务。
现任某父女对潘老太履行了一定的生养死葬义务,因此也应当适当分得潘老太的抚恤金及丧葬费。
另由于潘老太的丧葬费实际系任某1及潘老太的另一名外孙女潘某1支付的,应当予以扣除。剩余抚恤金及丧葬费由潘老太的3名子女各分得25%,任某父女分得25%为宜。
因潘老太留遗嘱指定其身后事由任某办理,潘老太的身份证、户口本、宁夏银行卡、医保卡、死亡证明系办理潘老太身后事所必需。
综上,一审法院核定潘老太的3名子女以及任某父女应得数额后,判决潘老太的抚恤金、丧葬费由3名子女以及任某父女各分得4.5、4.5、7.5、7.67万余元,驳回了潘老太的3名子女的其他全部诉请。
一审判决后,潘老太的3名子女不服又提起上诉。表示:第一,潘老太长期独自居住,且有退休金以满足日常生活所需,从来未依靠任某父女扶养。
第二、无论自己3人还是任某1、潘某1,均是在假期、生日或生病时,才会至潘老太住所探望,并与之短暂相聚。从没有任何家属与潘老太长期共同生活,并依赖其生活或扶养。任某作为前女婿,也仅是偶尔前来探望。
第三、自己3人保全潘老太的银行账户时,发现潘老太的账户里只剩5元。任某父女已因潘老太的去世,取得了潘老太的房屋、存款等巨大金钱利益,按照公平原则,不应当再分得抚恤金。
第四、潘某1与任某1同为潘老太的外孙女,两人周末或假期常轮流或共同去探望外婆。在外婆去世之时,其亦参与办理葬礼,履行了生养死葬义务,任某父女亦自认了此事实。若任某父女能够因此获得分配抚恤金的资格并分得25%的抚恤金,那么按照公平原则,潘某1也应当参与分配。
不过,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最终驳回了潘老太3名子女的上诉,判决维持原判。
最后,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