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阴,女子父亲发生意外突然过世,银行却先找上门,让女子偿还父亲在过世前曾贷款

重瓦下庆 2025-04-28 07:56:20

湖南湘阴,女子父亲发生意外突然过世,银行却先找上门,让女子偿还父亲在过世前曾贷款的10万本金加利息。女子表示并不知情,而且自己没有继承父亲遗产,所以不会还。银行却发现女子父亲身份的特殊性,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经过调查,最终判决让人意外!

据4月27日红星新闻报道,父亲欠的债,父亲过世后,唯一的子女表示不继承遗产的情况下,到底该不该还?

王小花跟父亲王三相依为命,日子过得虽然没有大富大贵,但也足够温饱,只要家人在一起,在困难都能克服。

可往往天不随人愿,一场突如其来的意外事故降临到王三的头上,王小花从此就成了一个没有父亲的孩子。

独自处理父亲的后事本就不容易,可偏偏还遇到了不速之客不请自来,给王小花本就悲伤的情绪上又增添了一抹灰色。

不请自来的不是别人,正是银行的工作人员。银行的人来到王三家,看到王三的遗像,马上拿出一份借款合同递给王小花。

王小花虽然没有太仔细的阅读合同内容,但是贷款10万还是看得很清楚的,而且贷款的时间就是在父亲过世前不久。

银行表示王三的贷款已经逾期,所以才上门催促还钱。但既然王三过世了,那么就应该由王小花这唯一的孩子父债子还。

王小花却不认可银行的说法,父亲欠下来的债务,她并不知情,而且这笔钱也没有花在她的身上。

根据《民法典》第1161条的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再者就是,王小花也没有继承父亲的遗产,既然遗产都不继承的话,那么债务同样也不用偿还,也就不存在父债子还的说法了!

银行的工作人员早就料到会是这样的结果,借钱容易要钱难,既然谈不拢,那就只有法院见了。

在庭审的时候,银行率先出示了王三借款签署的合同,以及银行发放的贷款记录。

根据银行提供的材料,可以证明王三的确在银行有过10万元的贷款,而且10万元已经全额打到了王三的账户上。

至于王三是如何使用的,王小花是否知情,又是否使用过这笔钱,都跟银行无关。

根据《民法典》第675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王三贷款10万元,应该在贷款合同约定时间内归还。但是由于王三迟迟没有归还,银行方面才上门催缴,王三或者王三的继承人,理应偿还这笔贷款。

但是王小花却表示自己并没有继承王三的遗产,有法律规定,不继承遗产的话,就可以不继承债务,这样银行这笔10万元的贷款,王小花就不用偿还了。

银行早在上庭前就做足了准备,马上拿出王三的身份证明。王三是一所中学的现任教师,教师应该会公积金以及养老保险等情况。

银行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调取王三的公积金以及养老保险等账户上的信息,尤其是在王三过世后的变动信息,这样就可以证明王小花到底是不是在说谎。

法院很快就将王三的公积金以及养老保险账户内的信息调取出来,事实证明,王小花的确在王三过世后提取过相关账户内的款项,共计1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银行与王三之间签署的贷款合同属实,10万元的债务应该由其继承人负责偿还。

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王小花作为王三的子女,领取了王三的公积金、职业年纪以及养老保险费用等共计15万元,该笔款项应属王三的遗产。

王小花既然继承了王三的遗产,就应该承担王三生前的债务,在遗产范围内偿还银行10万元的贷款本金以及利息。

最终法院判决,王小花偿还银行10万元以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王小花主动联系法院,将10万元的本金以及利息偿还给银行,银行向王小花出具了贷款结清证明。

王小花以为不说就没人知道自己将父亲账户内的钱提出来,只要是账户内的金额,都属于是遗产的一种,并不是说只有房子和存款才算是遗产。

若是王小花真的没有取出王三账户内的钱,那么这些钱就很有可能用来抵银行贷款的债务,王小花甚至一分钱都得不到。

父债子还,不是耍点小聪明就可以躲避掉的,该还的还是要还的!

你怎么看待父债子还这件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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