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建材公司因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设备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18万元罚款。公司认为处

花开富贵有余 2025-04-30 10:32:14

一家建材公司因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设备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18万元罚款。公司认为处罚过重,将市监局告上法庭。经法院调解,最终将罚款金额调减至5万元,建材公司按时缴纳了罚款。 据4月29日川观新闻报道,某建材公司老板程总经营的建材公司规模不大,但这些年生意做得还算红火。 没想到前不久,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来他的公司例行检查时,发现了一件让他始料未及的事。 原来他们公司买的一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因为工期紧张就直接投入使用了,却忘记了要先进行特种设备检验。 虽然叉车使用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安全事故,但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这属于违法行为,对公司处以了18万元的高额罚款。 程总听到这个处罚结果后,觉得这个处罚实在太重了,公司虽然确实有疏忽,但并没有造成任何不良后果。为此,他决定通过法律来寻求公平。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呢? 一、建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叉车,构成特种设备安全重大违法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叉车作为“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属于法定特种设备,使用前必须经检验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并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本案中,建材公司未履行检验程序即直接投入使用,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 该行为不仅违反行政监管要求,更直接威胁生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市场监管部门可处三万元至三十万元罚款。 即便未发生事故,违法行为本身已构成处罚依据,18万元罚款处于法定幅度内,但需结合情节判断是否过罚相当。 二、本案的罚款金额是否具有合理性呢?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行政处罚应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且当事人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建材公司虽未造成实际事故,但存在以下从轻情节: 主观过错轻微:因工期紧张导致疏忽,非恶意逃避监管; 危害后果未发生:使用期间无安全事故,潜在风险未转化为现实损害; 主动配合调查:未隐瞒或销毁证据,符合从轻处罚条件。 市场监管部门原拟顶格处罚(18万元接近法定上限),虽符合法律条文,但未充分考量上述情节,导致处罚结果与“过罚相当”原则产生冲突。 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行政诉讼可调解,但需满足“行政赔偿、补偿及自由裁量权案件”的前提。 本案涉及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符合调解法定范围。对小微企业而言,18万元罚款可能危及生存。 在法院受理这起行政诉讼后,考虑到建材公司的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且未造成严重后果,18万元的罚款确实显得过重。本着化解矛盾的原则,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经过耐心沟通,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意适当减轻处罚力度,最终与建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将罚款金额调整为5万元。 建材公司也表示认可这个处理结果,并在规定期限内主动缴清了罚款。 特种设备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检验,安全生产不能有丝毫马虎。只有企业和监管部门共同努力,才能营造更加安全、规范的生产环境。 事后程总感慨地说:这次的教训让我明白了,做企业一定要依法经营,该办的手续一个都不能少。虽然交了5万元罚款,但总比18万元要好得多。更重要的是,通过这件事我认识到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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