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男子买了一筐600克的鸡蛋,回家一称竟达900克。他赶紧找到店家讨要说法,质疑道:“你们的生产日期肯定不对,是不是把陈货换了标价签又卖给顾客?” 据1818黄金眼5月2日报道,王先生生活颇为讲究,每天早上都会吃两个鸡蛋,以此保证身体的营养所需。他对鸡蛋品质要求颇高,购买时必定查看生产日期,若是存放较久的鸡蛋,他绝不会购买。 当天,他看到货架上鸡蛋的生产日期很新鲜,便毫不犹豫地提上一筐去付账。回家后,男子看到自家的电子秤就在旁边,顺手将鸡蛋放了上去,却惊讶地发现重量接近900克。他顿时傻了眼——鸡蛋标价签上明明标注的是600克,为何实际重量多出这么多?他认定其中必有问题。 于是,他马不停蹄地赶到超市,找到营业员反映:“你们的鸡蛋有问题,足足多给了我300克!”起初,店员一脸紧张,生怕鸡蛋存在质量问题,听明白是重量给多了后,笑着说道:“这不是好事吗?” 男子却严肃反驳:“好什么好!这里面肯定有问题。实物和标价签重量都不一样,看似多给了我300克,实则我很可能买到了陈货。你们换标价签时图省事,没核实重量,现在被我发现了吧!” 员工听得一头雾水,解释道:“我们的鸡蛋是按筐售卖的,送来时标价签就已经贴好了,不会随意更换,您可别误会。” 男子不相信,追问道:“那你解释一下,为什么标价600克的鸡蛋,现在称出来是900克?” 员工思索片刻后回应:“我们的鸡蛋不是按重量卖的,而是按个数。一筐鸡蛋固定有15个,每筐数量都一样。之前小个头的鸡蛋加起来是600克,现在这批鸡蛋个头大,虽然标价签没改,但实际重量自然就重了。” 男子觉得这个解释难以信服,认为对方是在敷衍,于是拨打了市监局的电话,要求介入处理。 市监局工作人员到场后,员工又换了一种解释:“装鸡蛋的篮子也有重量,扣除篮子重量后,实际鸡蛋重量就差不多了。” 男子反驳道:“一个筐哪有300克?再怎么算,鸡蛋重量还是超出很多,这不合理!” 工作人员也很少遇到这种情况,便联系鸡蛋生产方询问缘由,让他们给男子一个解释。 生产方听闻后有些无奈:“给多了又不是给少了,您何必找这个茬呢?” 男子理直气壮地回应:“我不该问清楚吗?标600克的鸡蛋,就该给我600克,为什么给900克?这很难不让人怀疑你们把陈鸡蛋换了标价签,当新鸡蛋卖!” 生产方苦笑道:“您想多了!鸡蛋标价签上的生产日期,是预包装日期,也就是鸡蛋从我们这儿发出的日期。 鸡蛋一下来,根本不可能马上贴标签,肯定是集中包装发货时才标注日期。而且我们的标价签不会随意更换,不存在把陈货换日期再卖的情况。 我给您多些鸡蛋,是想给顾客优惠,就算自己贴钱也乐意。但您不能因为多得了鸡蛋,就怀疑我们啊!现在做生意不容易,平时就怕给少了惹麻烦,怎么给多了也不行呢?” 男子见对方说得有理有据,还再三保证鸡蛋送到超市后不会回收更换标价签,便不再继续讨要说法。尽管心中仍存疑虑,他最终还是选择相信对方。 不少网友对此事感到新奇,第一次见到给多了商品还被顾客质疑的情况。大家也感慨,如今建立信任并非易事。 有人认为,男子在发现问题后上门求证的做法值得肯定,而在得到解释后选择不再追究,同样展现出了通情达理的一面。 1、从法律角度看,商家鸡蛋重量与标价不符,侵犯消费者权益了吗?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应当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在本事件中,鸡蛋标价600克,实际900克,虽重量增加看似消费者获利,但打破了基于标价形成的公平交易预期。 若商家未提前说明,消费者有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在认定商家存在欺诈行为时,要求增加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 2、如果商家真的存在篡改生产日期行为,需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 一旦查实商家篡改鸡蛋生产日期,按照该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对于这件事,我们又是如何看待的呢?(文中人物均为化名,素材来源于:1818黄金眼2025年5月2日)
浙江,男子买了一筐600克的鸡蛋,回家一称竟达900克。他赶紧找到店家讨要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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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2 17: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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