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男子的妻子从银行取了4万元现金,装在塑料袋中不慎丢失。男子得知后立即报警求

重瓦下庆 2025-05-03 10:02:21

河南,男子的妻子从银行取了4万元现金,装在塑料袋中不慎丢失。男子得知后立即报警求助,后发现是被一女子捡走了。可当民警找到女子时,对方却坚称其中只有1万元现金。女子的丈夫更是坚称:“我们穷人也有志气,我要钱也是通过自己努力赚钱,而不是为了3万元把自己的志气搞没了。”

据河南民生频道报道,男子王某和妻子张某为了养活一家7口人,干了很多份工作,期间还攒下了一些钱。

事发当天,因为急需用钱,张某便去银行一次性取了4万元现金,想着赶紧去把事情办了。

在取完现金后,张某把钱塞进了一个红色塑料袋中,然后骑着电三轮回家。可是在张某下车时,红色袋子不慎掉在了地上。

当时旁边还站着一名学生,他看到红色袋子后什么也没说,只是盯着这红色袋子。

不久后,大妈孙某骑着电三轮带着家中老人路过,她一眼看到红色袋子,特地调转车头,然后捡起袋子查看了一下,发现其中有现金,于是直接拿走了。

当张某回到家准备把钱拿出来时,发现红色塑料袋不见了。那一瞬间,她只觉得脑袋“嗡”的一下,4万元可是他们夫妻的血汗钱。

张某沿着回家时的路寻找,但始终未能找到。心急如焚的她立即报了警。后警方通过沿街监控,锁定了女子孙某。

当民警寻找到孙某时,孙某十分爽快地承认自己的确捡到了钱,但不知道是谁掉的,所以一直放在家里没动,同时孙某表示愿意归还,也不求张某给予报酬。

张某见孙某如此,心里十分感激。可是当孙某把红色塑料袋交给张某后,张某却发现里面只有1万元。

张某当即表示钱的数额不对,应该是4万元现金。孙某对此感到意外,她坚称自己就看到1万元现金。

张某不相信孙某所说,她认为肯定是孙某藏起来的,但孙某始终表示自己就捡到1万元。为此,张某甚至还跪地哭求过,可孙某也感到十分委屈。

后张某找来媒体向孙某讨说法,孙某因为被人指责,所以由其丈夫秦某回答了记者的问题,并坚称自己家虽然穷,但也分得清对与错,想要钱可以通过劳动获得。如果靠捡来的钱,那我自己也觉得脸上无光。

对此,有网友认为:是不是孙某捡起来时,红色塑料袋中的4万元就已经被人拿到了3万元?

还有人认为:既然张某认为是4万元,那她得举证证明红色塑料袋中是4万元,如果证明不了,那只能吃哑巴亏了。

那孙某是否应当返还另外的3万元呢?

首先,孙某在捡到钱时,其实应当交给警方。

《民法典》第314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如果孙某当时把钱交给警方,那么事情就没那么复杂了。

因此,如果拾得他人遗失物的,如果方便的话,还是请及时交给警方处理,否则一旦导致财物丢失,那可能是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

其次,张某主张孙某应该捡走了4万元,那她应当提供证据证明。

《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现在张某能提供的证据只有4万元的取现凭证,以及银行提供的监控,能看到张某的确是取了4万元现金。同时,根据警方提交的监控,张某掉落的红色塑料袋是被孙某捡到的。

因此,这里可以确定孙某捡到张某钱的事实,但无法证明孙某捡到的是4万元现金。

因为在张某带着钱回家途中,这时红色塑料袋中的钱是否还是4万元,无法进行确定。

再次,孙某在捡到钱后,虽然没有报警或交给警察,但在事后主动交代了捡钱的事实,并愿意归还,这说明孙某已经尽到了相应的返还义务。

如果张某认为是孙某拿走了3万元,那她需要进行举证证明。如果没有证据证明,那张某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具体到本案,张某只有取款凭证,能证明其取了4万元,但没有证据证明孙某捡走的是4万元,而孙某有证据证明自己只捡到了1万元,而且随时能归还。

因此,从证据的证明力大小来看,张某还真的无法证明孙某一定捡走的是4万元。

即,张某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

最后,拾金不昧是我国的优良传统,我们也相信这个社会上好人居多,所以如果出现拾得他人遗失物的情况,还是建议立即交给警方,千万不要随意丢弃或者私藏,否则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对此,您怎么看?

0 阅读:932

猜你喜欢

重瓦下庆

重瓦下庆

专注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