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男子花85552元给妻子买了枚一克拉的钻戒,店家承诺,佩戴满两年,会按照实付金额80%回购,满五年的话,直接100%回购。五年后,男子拿着钻戒到店里要求回购,谁知店员翻脸不认账,说老板将这项政策取消了,不能回购,只能换款。男子觉得店家这是欺诈,便向记者求助。面对镜头,店员又改了口,本以为可以顺利回购,谁知店家称了一下,又说克重差太多,不能处理。男子直呼:太坑了! 5月6日,万般无奈的黄先生向1818黄金眼记者求助,他说自己被金店坑惨了。 黄先生称,2020年5月1日,他到商场转悠,看到一家金店在搞活动,便走了进去。 都说钻石代表永恒,每个女人都有个钻石梦,但结婚时经济条件有限,他并没有实现妻子的愿望,便想着,干脆买枚钻戒。 这个小东西真不便宜,黄先生本来打算买枚小一点的,但导购表示,店里有优惠活动,大的打完折后,和小的价钱差不多,买大的划算。 在导购推荐下,他看中了一款一克拉的,打完折后要85552元。 这可不是笔小数目,毕竟那么小一点东西,导购看出了他有些犹豫,马上放了大招。 导购表示,他们店里包售后的,现在买回去戴,后期不喜欢或者不需要了,既可以换款,也可以拿到店里来回购。 如果满两年,按照实付金额80%回购,如果满五年的话,会按照实付金额的100%回购。 这简直太好了,完全解决了黄先生的后顾之忧,就算妻子不喜欢,随时换新款,不要了还能退钱,那不相当于白戴了几年,稳赚不赔。 黄先生二话不说就付了钱,但五年时间太长,他也长了个心眼,让店家在销售凭证上写下了回购承诺,并且盖了章。 他拎着戒指和赠品回了家,妻子果然很惊喜,并一直佩戴。 今年五一节假期,黄先生来商场买东西,路过那家金店时,忽然想起了这件事情。 因为钻戒刚好满5年,便顺嘴问了一下回购的事情。 谁知,店里的销售人员竟表示,他们老板已经取消这项回购政策了,钻戒不再回购,但可以换款。 黄先生一听瞬间炸了,这算怎么个事,政策说取消就取消,太不讲诚信了,说不好听这就是欺诈。 但不管他怎么和店员理论,对方一口咬定,就是回购不了,只能换。 黄先生被激怒了,他将此事反映给了1818黄金眼记者。 在记者的陪同下,黄先生带着钻戒和发票再次来到店里,面对镜头,店员态度大转变,绝口不提不能回购的事。 黄先生松了一口气,本以为此事能顺利解决,万万没想到,又出了新的岔子。 店员将钻戒放到称上称重,显示4.653克,而鉴定证书上写的是4.78克,少了0.12克。 店员表示,克重对不上,差的太多,按照正常佩戴磨损,少个零点零几克是正常的,但一下少了0.12克,是正常损耗小两倍多。 所以,他们怀疑黄先生这枚钻戒不是在他们店里买的那枚。 黄先生瞬间无语,发票,凭证,原装盒子什么都有,怎么会不是在他家买的,这分明就是不想回购,故意找茬。 妻子这些年一直是正常佩戴,没有改圈或者特殊情况,不应该有这么多磨损,黄先生甚至都怀疑,他买的时候克重可能就不够。 但他现在没有证据,只能干着急。 为了尽快解决此时,记者又电话联系了门店经理,经理依然表示,因为钻戒克重不符,产品对不上,所以没有办法按照承诺继续处理。 黄先生算是看明白了,自己被店家妥妥的坑了。 当时为了卖出去东西,各种承诺,现在却一概不认,各种找茬,真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民法典》第465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商家在销售凭证中明确记载:满五年按实付金额100%回购,且加盖公章,该条款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商家声称政策已取消并没有法律依据,单方取消回购政策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至于商家以“克重不符”为由拒绝回购,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商家必须证明,销售时交付的钻戒克重为4.78克,并且现有钻戒克重差异超出正常损耗范围。 如果商家无法举证,将会推定黄先生持有的钻戒为原物,应履行回购义务。 司法实践中,磨损争议需委托专业机构鉴定,如果法院认定0.12克差异属正常范围,商家就不得以此来抗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商家在销售时以100%回购吸引消费者,但事后设置克重不符等障碍拒绝履行,涉嫌虚构回购条件诱导消费。 如果查明商家在缔约时无实际履行回购的意愿或能力,可能认定构成欺诈。 黄先生就可以主张退一赔三,不仅能退款,还能主张256656元的赔偿。 (信源:1818黄金眼 2025.5.7)
浙江杭州,男子花85552元给妻子买了枚一克拉的钻戒,店家承诺,佩戴满两年,会按
时光角落的织影师
2025-05-08 15:52:14
0
阅读: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