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理变无理!陕西渭南,男子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出院几年后,又被检查出肋骨骨折陈旧伤。男子认为医院存在漏诊,于是来到医院讨要说法,未果后将医院告上法庭,法院经两次审理皆不支持男子的诉求。男子无法接受失去理智,拿着提前准备好的横幅和水果刀再次来到医院,并与医院工作人员发生争吵。过程中,男子用水果刀将工作人员捅伤,结果不仅赔偿了5.1万元,还因此获刑4年3个月。宣判后男子认为量刑过重提起上诉,法院这么判了!(案例来源: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男子秦某因为一起交通事故受伤,被送至医院进行检查治疗,医院对秦某进行了脑部胸部ct,从而确定了秦某的病情,并有针对的进行治疗,不久之后秦某康复出院。
出院后,秦某始终觉得胸口隐隐作痛,刚开始的时候秦某并没有在意,可是随着身体不适感逐渐加强,秦某还是决定去医院进行检查。
结果在另一家医院的检查显示,秦某之所以会感觉胸口不适,是因为肋骨骨折陈旧伤。
秦某这才想起来,当初自己在医院进行治疗时,医院可没告诉他肋骨骨折,于是便以漏诊为由,来到医院讨要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秦某认为,正是因为医院的漏诊,给自己造成了身体的损害。并产生了医疗费用,作为过错方医院应该进行赔偿。
可是医院方面并不认可秦某的主张,双方协调未果后,秦某将医院告上了法庭。
《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法院审理时认为,秦某因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医院没有尽到对其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的义务,同时也无法证明自己的肋骨骨折是由于医院的漏诊所导致,故应该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故法院一审驳回秦某的上诉。
秦某再次提起上诉皆被驳回,后对此事无法释怀,于是拿着提前准备好的横幅以及一把水果刀,再次来到医院讨要说法。被医院的工作人员发现后,对秦某进行阻拦,两人因此发生争吵。
过程中,秦某掏出以前准备好的水果刀,将工作人员捅成了重伤。
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具体到本案中,秦某在与工作人员发生争吵时,将提前准备好的水果刀拿出来,明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对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造成侵害,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最高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事发后,秦某主动赔偿了工作人员5.1万元,并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法院审理时充分考虑到这一点,判定秦某犯故意伤害罪,酌情判处有期徒刑4年三个月。
宣判后秦某不服,认为原审的量刑过重,自己在主观上并没有伤害的故意,且在本次事故当中,医院方面也存在过错。
由于秦某没有提供新的证据,二审最终驳回了秦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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