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嘉定,7岁男生与同班女同学吃午饭时,对女同学说“戳鸡鸡”,而后头缩进餐桌下,

闻花听叶 2025-05-10 20:48:44

上海嘉定,7岁男生与同班女同学吃午饭时,对女同学说“戳鸡鸡”,而后头缩进餐桌下,用手指戳女同学的下体。放学后,女生哭着向自己的家长讲述了上述事情。女生的家长不愿意了,先是报警,而后又分别联系了老师和男生的家长。男生家长起初表示愿意,但得知女生的家长不仅给女生看了妇科,还挂了心理、精神科,认为女生家长是小题大做、过度治疗,便拒绝赔偿。双方对簿公堂,法院怎么判?(来源: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据悉,去年1月初的一天中午,时年7岁、上小学二年级的小壮(化名)与同班、同岁的女同学小花(化名)面对面一起吃午饭。 期间,小壮突然喊了一声小花的名字并说了一句“戳鸡鸡”,而后头缩进餐桌下,用手指戳了一下小花的下体。 虽然是隔着衣服,但是这件事情却让小花难以释怀。下午放学时,小花哭着将这件事情告诉给前来接自己的妈妈。 因为此前小花就曾被小壮拍打过屁股,小花的妈妈,认为小壮的行为性质恶劣便报了警,报警后又分别联系了老师和小壮的家长。 学校第一时间联系小壮的父母并进行了批评教育。 小壮的妈妈起初通过钉钉向小花的妈妈表示道歉,但是得知小花的妈妈不仅给小花看了妇科,还挂了心理、精神科,认为小花妈妈是过度治疗,最终就赔偿问题未能与小花的妈妈协商一致。 随后不久,小花的妈妈便以小花的名义将小壮及小壮的妈妈告上法庭,要求双方共同赔偿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诉讼资料费等等共计886.12元,另赔偿2000元精神抚慰金。 法庭上,小花的妈妈讲述了事情的经过,并表示小壮的恶劣行为不仅侵害了小花的身体权、健康权等人格权利,并同时造成自己失眠、焦虑、整晚做孩子被校园霸凌的噩梦。 面对,小花一方的控诉,小壮和妈妈一方则拒绝赔偿,表示,根据《民法典》第20条的规定,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1199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事发时小壮才7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发地点在学校,责任主体应为学校。 并且小壮当时仅是碰到小花的大腿,小花也没有受到身体伤害,小壮与小花之间的行为只是小朋友间的打闹行为,自己也已进行了教育和引导。 小花妈妈带小花看妇科、精神科等明显属于过度治疗。 小状与小花所在的学校作为案件第三人参与诉讼,表示第一、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学校有设置配套的健康教育课程,班主任也强调学生间交流打闹需要注意分寸。 第二、事发时间较短,不能苛求学校老师在短时间内发现并制止,事后班主任向旁边同学核实结果为当天中午午餐氛围和谐,可见事发隐蔽并不能直接被发现。 第三、当天下午小花的妈妈联系学校后学校马上向小壮等进行了询问。小壮认可有碰触到小花的下体,但具体位置不明。同时表示系与小花做“戳鸡鸡”游戏。 法院怎么判? 法院通过小壮、小花、学校三方的质证举证,小壮与小花系同班同学,事发当天小壮触碰小花的下身(具体位置不详)。后因小壮、小花双方就赔偿未能协商一致,形成本案等事实。 另庭审中小花的妈妈明确表示仅要求小壮及其妈妈承担责任,不要求小壮爸爸承担责任。小壮的妈妈表示如涉及小壮监护人应承担责任,其愿意一人承担。 法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陈述结合在案证据等,小花一方主张小壮触碰小花的下身,具有高度盖然性,予以确认。根据当事各方的陈述,尚难以认定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民法典》第1010条的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小花因被小壮触碰下身因此就医产生相应经济损失等,应由小壮承担责任。对于赔偿范围及金额,应以填平损失为原则,以合理为限。小花一方主张的医疗费385元、交通费229.12元、住宿费172元,尚属合理,诉讼资料费100元,无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认定小花遭受严重精神损害,小花要求小壮支付精神抚慰金2000元,缺乏依据。 另《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小壮妈妈作为小壮的监护人,且确认小壮并无个人财产,故小壮应当承担的责任应由小壮的妈妈承担。 综上,法院核定小花的实际损失共计786.12元,最终判决小壮的妈妈限期赔偿小花786.12元。 这事你怎么看?注:图片来源网络,与本案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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