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麻城,小伙经同学介绍与学妹建立了恋爱关系,交往期间,小伙多次给女友转账买礼物

重瓦下庆 2025-05-14 09:07:38

湖北麻城,小伙经同学介绍与学妹建立了恋爱关系,交往期间,小伙多次给女友转账买礼物,为了迎接女友第一次上门,小伙家还花10万重装了房子,并给女友封了一个1万元的大红包。可是此后女友带着大表哥再次登门时,小伙却意外得知女友和大表哥也是恋爱关系。小伙怒了,起诉女友返还恋爱期间花费30598.99元。

据红星新闻5月11日报道,小余是麻城乘马岗人,2022年,同学得知小余还没有找到女朋友,就将他们的一个学妹马某介绍给了小余。

小余添加了马某的联系方式后,两个人颇有话题,没多久就建立了恋爱关系。

马某在小余面前表现得就像一个小女孩,经常向小余索要各种小礼物,不是让小余给她点奶茶,就是让小余给她买衣服,或者趁节日让小余给她买戒指和手机。

有时候,马某还会向小余哭穷借钱,小余没有多想,多次给马某转账。

转眼间,小余和马某恋爱一年多了,2024年春节来临之际,马某和小余说,想要去他家看看他家的房子,小余高兴万分,立马兴高采烈同意了。

对于马某的第一次登门,小余的父母非常重视,为了迎接她还特意对家里进行了一番装修,前后花了十多万。

登门前马某对小余说,自己老家有个规矩,新媳妇第一次登男方门的时候,男方要给10000元的见面礼,表示对女方的认同和重视。小余没有多想,随即给她转去了10000元。

马某和小余父母的第一次见面非常顺利,后来,马某再次去小余家时带了两个人,其中一个是小余也认识的朋友李某,另一个据马某说是她的“大表哥”。

谁知,在和李某聊天的时候,李某突然告诉小余,马某那个所谓大表哥,实际上是她和小余恋爱期间交往的另一个男朋友。

小余气愤万分,当场质问马某是不是有这回事,马某见抵赖不掉,只好承认了。

小余气愤万分,提出了分手,并要求马某将恋爱期间借给她的钱以及为她花的钱全额返还。

因双方就返还金额无法达成一致,小余直接将昔日的爱人起诉了,要求她返还30598.99元恋爱花销。

1、小余向马某索要恋爱期间的花销是否有法律依据?

一般来讲,恋爱期间一方为另一方购买礼物、转账等行为,在不同情形下法律定性不同。

《民法典》规定,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如果小余在转账或购买礼物时没有附加任何条件,是基于增进感情目的的自愿给付,那么这些行为通常会被认定为赠与行为。一旦赠与完成,财产所有权转移,赠与人一般不能随意撤销。

小余在节日为马某买戒指和手机,若没有特别约定,应属于无条件赠与,小余不能要求马某返还。

但是,马某多次哭穷找小余借钱,小余出于帮助目的而给她转账,如果小余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如聊天记录、借条等,则应认定为借贷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小余转给马某的钱就属于借款,马某负有偿还借款的义务。

另外,小余父母为迎接马某第一次上门,曾花费十多万对家里进行装修。这一行为并非直接对马某的赠与,而是基于小余与马某恋爱关系,为双方未来共同生活做准备的一种投入,这种投入难以直接要求马某承担相应费用。

最后,在一些地区的习俗中,新媳妇第一次登男方门时男方给见面礼是一种传统,小余给马某的10000元见面礼,类似于附条件的赠与,是以双方能够继续发展并最终结婚为隐含条件的。

根据《民法典》规定,当赠予的条件未成就时,赠与人有权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财产。

因此,小余有权要求马某返还这10000元见面礼。

2、法院会怎么判呢?

庭审时,小余拿出了整理好的恋爱期间的花费清单,包括给马某买衣服、买手机以及其他礼物的钱,还包括马某开口向他借钱的清单,以及第一次登门的见面礼10000元。

对此马某并不认可,并提出,恋爱期间并不是只有小余一个人付出,她也给小余买过鞋子和一些其他礼物,还累计给小余转账4000多元。

在这段恋爱关系中,她也付出了时间、金钱和精力成本,所以小余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情侣恋爱期间互送的礼物以及小额转账,一般认定为为了促进感情进行的自愿赠予。

但是,双方之间以结婚为目的进行的超出个人一般消费或者转账,应当认定为附加条件的赠予。当恋爱或结婚目的附加条件不能达成的时候,赠予人可以撤销赠予。

马某在和小余恋爱期间脚踏两条船,违背了诚实守信和善良风俗的原则,作为收受财物的一方,应当承担返还财物的责任。

最终,综合双方的付出,法院酌定马某向小余返还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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