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无锡,男子出差,在KTV结识一女子,二人发展出不正当关系,男子多次给女子赠送财物。男子妻子发现两人的聊天与开房记录后,让丈夫把财物要回,不然就离婚。男子约女子归还钱款,却被拒绝。怒气之下,男子把女子骗到酒店,掏出水果刀索要钱财,女子无奈向他转账 15000 元,男子还拿走了女子的手串。事后女子报警,男子因抢劫罪被判 3 年 。
男子张某因公到无锡出差,闲暇之余去当地一家商务KTV稍作消遣,结果碰到了女子王某。
王某模样俊俏,张某对她一见倾心。为博王某欢心,他出手阔绰,时不时就给王某转些钱,还常去KTV充值支持她工作。
两人慢慢有了不恰当关系,还常去酒店共处一室。
两个月眨眼就没了,张某回到家,跟往常一样过日子、忙工作。但张某媳妇却发现,丈夫在她背后看手机、接电话,心里不禁犯起了疑惑,觉着有些不对头 。
她打开张某的手机查看,这一查可不得了。她看到丈夫和王某的聊天记录暧昧至极,大到生活杂事,小到腻人甜话都有,而且丈夫还老给王某转钱,这加起来都上万元了。
更让她受不了的是,她还发现了丈夫和王某的开房记录。
张某媳妇气炸了,她为这个家没日没夜地忙,洗衣做饭、孝敬公婆、照顾孩子,没想到丈夫竟背着她乱搞,还拿这么多钱去养别的女人。
她让张某马上向王某讨回送出去的全部钱,还说要是钱拿不回来,日子就没法过了,干脆离婚。
张某打心底不想离婚,他清楚这次做得出格,心里也懊悔不迭。为了能让妻子回心转意,他打算找王某把钱要回来。
当他联系上王某提出让对方归还钱款,王某却拒绝了这一要求。
王某认为张某给她转账、消费都是自愿行为,哪有再要回去的道理。
张某讨钱不成,心急如焚。他既担忧妻子真要离婚,又怕在王某面前失了体面。
一时冲动,他鬼使神差地做了个糊涂决定,揣了把水果刀,把王某骗去酒店客房。
踏入房间瞬间,张某面露狰狞,掏出水果刀直指王某,并恶狠狠说,不还钱,今天休想离开房间半步!
王某头回碰上这情况,觉着张某动了真气,瞬间面如纸白,双腿打颤。怕把张某惹急了,她急忙掏出手机,给张某转了一万五千元。
张某觉得还不够,眼见王某腕间戴着一串价值不低的串子,心说铁定值不少钱,伸手把手串夺过来。得手后,张某急忙离开酒店。
王某目送张某离去后,满心愤懑难平,自觉不能平白蒙受冤屈,当即便报警求助。
事发之后,张某因涉嫌抢劫犯罪,遭到了检方起诉。
事发时张某转给王某的钱款属于赠与性质,通常而言,赠与一旦生效便不能轻易撤销。但若该赠与违反公序良俗,就属于无效行为。
《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明确: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没有法律效力。
张某结婚后,不老实在外头乱搞,跟KTV小姐勾搭上了,这既对不起老婆,又伤风败俗。
张某背着妻子,偷偷把钱转给了情人王某。钱是两口子一起挣的,他一个人说了不算。这种见不得人的勾当,法律不认,钱还得退回来。
所以,张某妻子有权利,让王某归还所赠钱款。
《民法典》第157条明确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一旦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产生法律效力后,实施该行为的一方应当返还因之取得的财产;若无法返还或无需返还,则须给予相应价值的补偿。
张某妻子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归还作为夫妻共有财产的赠与财物。
但张某的妻子并未露面,而是让张某找王某讨回钱款。遭王某拒绝后,张某持刀胁迫索财,逼迫王某转账一万五千元并抢走手串,此行为已构成抢劫犯罪。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针对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采取暴力、胁迫等方式,强行劫走公私财物而构成的犯罪行为。
依照《刑法》第263条规定,采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最终,法院判定王某犯抢劫罪,处以三年有期徒刑。
根据《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夫妻双方需恪守忠诚、尊重与关爱的责任义务。
要知道,夫妻理应彼此忠诚、相互关爱,婚外情实不可取,莫因一时冲动而伤害家庭和谐。
处理纠纷要采用合法途径,暴力威胁等违法方式不仅无益于解决问题,反而可能违法获刑,遭受法律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