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邯郸,一辆印着“综合行政执法”标识的皮卡车上路行驶,但该车的蓝色车牌出现了严重破损,车牌上的“冀D”都不见了。有市民发现后举报,谁知涉事单位却解释称这是商户恶意损坏的,新队员不知情才开上了路。
(来源:中国首都网)
据报道,5月11日,邯郸一位市民在青年路日常出行时,发现一辆印有“综合行政执法”标识的皮卡车给人的感觉怪怪的。
市民走近一看,发现这辆车的车牌竟然没有“冀D”的字头,只能看到“V7R56”几个字母数字。
市民出于对法律的尊重和维护,当即提醒了车内的工作人员,告知其必须更换受损车牌才能正常上路。当时工作人员满口答应表示会立即更换。
可5月12日下午15时许,这位市民又在同一路段看到了同一辆车,而车牌并没有更换。对此市民 毫不犹豫地报了警,并提供了现场视频。
交警队接到通知后立即展开调查,并对涉事车辆作出了200元的罚款处罚。
然而令人没想到的是,在5月14日,当地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工作人员解释称,涉事车辆是因为执法人员在劝导占道经营行为时,被商户恶意损坏的。新队员不知情且未检查车牌就开车上路。
不过,工作人员表示这的确是违法行为,表示会接受处罚决定。
对此,有不少网友表示:“法律应当一视同仁,别管车牌是谁弄的,科目三是不是有绕车一周,故意遮挡号牌,扣12分,知法犯法罪加一等,加处罚200元。”
还有网友表示:“市民都提醒过了,第二天还上路,这与队员新不新有什么关系?请别混淆视听。”
那么执法人员开着车牌损毁的车辆上路,只处罚200元是不是太轻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条第2款规定,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这意味着,无论是普通车辆还是执法车辆,都必须遵守这一规定。车牌是车辆的重要标识,清晰的号牌有助于交管部门对车辆进行管理和监督,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和有序。
既然涉事执法车的车牌出现严重折损,“冀D”字头被遮挡,显然不符合车牌清晰、完整的要求,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9分:(四)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这个车牌的损毁并非工作人员为之,但当他知道机动车牌已经损坏,而且是在市民提醒后,仍开这辆执法车上路,这就是明知故犯。
因此,光罚款200元显然是不够的,相关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必须扣除9分。
此外,如果真的如他们所说,是商贩折损了车牌,那么商贩的行为同样构成违法。
车牌不仅是一辆车的标志,同时也是车辆所有者的财物,商贩为了报复故意损毁车牌,无疑是故意毁坏他人财物。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目前,据说涉事商贩已经被行政处罚了。
最后,此事虽然是一件小事,但也反映出了部分公职人员知法犯法的情形。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非只是口号,而是需要认真对待的事,希望相关部门能严格约束好公职人员的行为,一旦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处置。
对此,您怎么看?
只影向谁去
这借口真烂,上车前绕车一周你不知道?既然你没做,那扣分罚款就合情合理了[抠鼻][抠鼻]
用户10xxx97
无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