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女子家门口被害案择期审理,其母要向江歌妈妈学习。都是失去女儿的母亲,都要坚强才是,然后为女儿讨一个公道。
在这起案件中,侵害者被鉴定为患有精神疾病,现在原告要求重新进行精神鉴定。侵害者有精神疾病就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了吗?我认为肯定不是。
尤其是涉及这类恶性刑事案件,一方面是要要防止有的人,为了规避刑事惩罚,而被精神疾病;另一方面,即便是有精神疾病,也照样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只是,就像服刑事是一样的,有病的和有病的关在一块儿,没病的和没病的关在一块。
该追究的法律责任,一定是要追究的,否则,人家好好一个人,平白无故就没了性命,对人家公平吗?遇到这样的人这样的事儿只能自认倒霉?那是不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