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何在?”山东莒南,男子和房东签订了3年的租房合同,月租金为2500元,可还没曾想,住了还不到半年,男子就嫌房租太贵表示要退租,房东对此当然不愿,便给男子的房门上了锁,男子事后直接将房东告上法院,要求其支付5000元的保证金,还要给他赔偿2500元的违约金,如何评价此案?(来源:莒南县人民法院)
“明明是你违约在先,到头来还倒打一耙,有你这样做人的吗?”房东吴先生在法庭上直接怒斥着男子张某。
那时,张某刚刚来到此地不久,急需一个稳定的住所。
他在网上浏览了许久,最终看中了吴先生的平房。
双方一拍即合,很快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三年,从2024年4月1日起至2027年4月1日止,租金每月2500元,租房保证金5000元。
张某在签订合同时,一次性支付了包括前六个月房租及保证金在内的20000元给吴先生。
起初,一切都很正常。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张某渐渐觉得每个月2500元的房租让他有些难以承受。
2024年9月中旬的一天,张某向吴先生提出了自己不再续租的想法。
吴先生一听这话,脸色立马拉了下来,顿时不乐意了,他严肃地表示,合同是张某白纸黑字自愿签订的,租期整整三年,张某现在说不租就不租了?怎么都说不过去。
接下来的日子里,张某又多次找到吴先生进行了多次协商,但都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张某坚持认为房租过高,自己无力承担;而房东吴先生则坚称合同有效,必须按照约定执行。
双方的矛盾逐渐升级。
因害怕张某直接跑路,吴先生索性来到租赁房屋的门前,将房门上了锁。
这一举动也彻底激怒了张某,于是他毅然决然地将吴先生告上了法院,要求同张某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返还保证金5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500元。
而吴先生则针锋相对地提出反诉要求张某继续履行合同、支付租金15000元及利息。
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这才有了开头的一幕。
有人说,“张某明显没有契约精神,自己既然签了合同就按合同办,中途说退租就退租,这不是给房东当猴耍,那还要合同干什么?”
也有人认为,“一个月2500元的租金的确有些畸高,对待长期租客,吴先生应当适当便宜点,你价格整的非常高,谁还想租,谁还敢租?”
法院是怎么判的呢?
张某和吴先生签下了租赁合同,双方之间就成立房屋租赁合同关系。
那么对于合同双方而言,吴先生依照约定向张某提供相应房屋的居住权,而张某则需向吴先生按时缴纳租金并爱护房内设施。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显然,本案中,张某与房东吴先生签订了三年期租赁合同,但其未到租期届满便要求退租,该行为已经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房东损失。
对于吴先生而言,其也有权要求来解除合同。
但事实情况是,吴先生却坚持要张某履行合同,而张某却坚持要退租,不愿再继续履行合同。
双方之间陷入了僵局。
那么如何破局呢?这就要引入《民法典》第9条规定的绿色原则,该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本案中,吴先生和张某的这种僵局状况,只会让两人的权益各自受损,如吴先生迟迟难让房屋再度出租产生收益等。
所以,法院综合以上情况后,根据绿色原则的规定,便支持了张某一方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诉求。
但解除合同并非是没有代价的,由于张某和吴先生此前在合同中约定了解除合同的条款。
法院认定由张某支付吴先生一个月的房租作为违约金,同时,吴先生应向张某支付5000元的保证金,综合以上,吴先生应向张某返还2500元的保证金即可。
对于张某诉吴先生存在违约行为而进行索赔的请求,因其无法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院方不予支持。
总之,就个人而言,我认为做人应当要讲诚信和契约精神,张某中途违约实为不妥!
法律虽能定分止争,但生活中若人人都能将诚信内化于心,恪守契约精神,许多矛盾本可避免。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
洛河
一签就签3年,半年过后就嫌弃价高,签合同时脑袋用来干什么的,装米田共的吗?